我国少数民族文物是伴随着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留存的民族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物宝库的一颗明珠。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是全国文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工作部门协同文物部门于50年代共同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尔后不断配合文物部门在各地建造和维修民族博物馆、民族文物古迹。1984年,国家民委会同文化部文物局共同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会议,1998年,国家民委和国家文物局又共同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会议。
全国不少省、自治区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有的还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条例,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力度。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还组织少数民族文物考察组,利用近两年的时间,分赴近10个省、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现状进行调查,召开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座谈会,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在中国民俗学会民族民俗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召开的第四届学术年会上,60多位专家对民族民俗文物的保护工作发出了强烈的呼吁和倡议。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已为更多的部门、更多的专家学者、更多的群众所关注。历史在前进,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呼唤,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在新的形势下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正确认识少数民族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抢救、保护、利用少数民族文物的自觉性。
少数民族文物包括各民族的古代文物、考古文物、近现代文物和革命文物,无论是哪一类民族文物都是本民族历史的印证。留存下来的这些文物,不仅是研究民族史的宝贵财富,也不仅是研究人类发展史、社会发展史的重要资料,更是进行民族优秀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珍贵教材。在新的形势下,少数民族文物又是民族地区发展民族经济、民族旅游的重要资源。应用好这些教材,无疑会激发各族人民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增强民族自尊心,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是推进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正确认识少数民族文物,才能不断提高抢救、保护、利用少数民族文物的自觉性,使少数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有着坚实的思想保证。抓紧少数民族文物的界定工作少数民族文物的界定工作一直是民族文物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大家对界定工作的呼声很高,要求很迫切。界定工作是我们民族文物进行抢救和保护的基础工作,目前,我们对民族文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对什么是民族文物,其内涵、外延、上限、下限等问题,学术界存在着许多观点,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对民族文物特别是对近现代少数民族文物的界定还没有达到共识。建议文物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门班子,抓紧研究制订少数民族文物界定和分类定级的统一标准,使各民族广干部群众都知道什么是民族文物,都知道哪些应该保护和征集收藏,哪些要立即进行抢救,使民族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也便于制定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加强少数民族文物的立法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行各业的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使各项事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但少数民族文物的立法工作较为滞后,甚至在许多方面仍无法可依,给民族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如何加强少数民族文物的立法工作,也应该是有关部门,专家学者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建议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班子,在总结经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少数民族文物保护法规和条例,使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也做到有法可依。
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领导,是促进少数民族文物工作不断发展的关健。加强领导,一方面是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领导,但更重要的是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领导。民族工作部门对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比较了解,我们要发挥这方面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文物工作部门组织领导好少数民族文物工作。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针对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造成文物损失的违法案件有所增加,盗掘古墓葬、盗窃贩卖文物、走私文物和文物非法交易等犯罪屡禁不止,文物保护工作得不到应有重视和支持等等情况,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这个《通知》应该同样适用于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通知》提出的“五个纳入”,是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一次难得的机遇。我们要借各地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机会,努力争取各地特别是多民族的省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把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落实“五个纳入”是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最有力最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