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公允的交易规则是任何一类交易平台所必备的。文化艺术品,尤其是证券化的文化艺术品交易该遵循怎样的规则,即将到来的这场诉讼也许会给出答案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可能准备再次修改交易规则。“这至少是第三次改动重要交易规则了!”一位投资者感慨道,“交易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及随时修订权归文交所所有,它有权随时修改,改来改去,反复无常。”
《法治周末》记者在天津文交所的网站首页上也看到了“关于交易规则征询意见的调查问卷”。
“这次修改的方向可能是想放宽投资条件,上次修改后的交易规则太严格,这次想走个回头路。”一位接近天津文交所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为调查问卷里提供给投资者选择的选项多是趋向规则"从宽",调查出的结果可想而知。”
这一调查问卷也被不少投资者看成是天津文交所借“民意”转头的“台阶”。
然而另一边,文交所则可能面临一场诉讼。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将以文交所单方频繁、随意变更交易规则,以及格式合同中的交易风险没有提示到位为由,起诉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艺术品交易所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项创新问世,在争议和质疑中在全国各地迅速蔓延,投资者更是动辄以百万金额入场爆炒,而关于文交所是否该存在、如何监管其健康成长的问题,仍然没有基本统一的答案。
最后接烫手山芋的人
据武绍智介绍,此次诉讼将主要针对交易规则,而且也并不特指向天津文交所,也指向各地正在兴起的文交所的交易规则。
目前武绍智接到投诉的受害的投资者有七八人,来自山东、上海和安徽,对天津文交所的维权活动已有十几名律师参与。
据了解,投诉者中有的损失数十万元;有的投资20万元进场目前跌到仅剩几万元;还有人当初投入的130万元已狂跌到现在的区区22元。
有媒体报道称,浙江湖州的一位投资者,将全部积蓄一共120多万元投入天津文交所,现只剩下60多万元。
这些客户认为天津文交所的交易规则存在问题,使他们的资产大幅度缩水。
天津文交所2009年注册成立,作为金融创新工程,采用份额交易制,即按照艺术品最后敲定的上市价格,以每份1元分成相应的份额,投资者可以以1000份为单位认购。今年3月天津文交所因其艺术品份额创下迅速上涨18倍的神话,引来众多质疑。
“这简直就像是击鼓传花,前面的资金先进去,第二份资金再进去,第一份出来,价格在不断被炒高,第一份进去的资金肯定是赚了,可是最后进去的投资者如果没法倒手怎么办?在溢价过高的情况下,艺术品到市场上去拍卖一旦赔钱,最后接烫手山芋的投资者将损失惨重。”艺术品投资业内人士范先生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
对于艺术品证券化是否能够实行,业内也一直存在颇多争议。
“实际上他们是在打市场的擦边球,是对真正金融的误解,还会对市场上正确的投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而作为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和天津文交所创始人之一的屠春岸,则认为物权法是文交所创立依据的重要法律。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宗胜也曾以“文交所做的是物权分割”解释天津文交所的交易模式。
但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认为,艺术品本身不像上市公司法人那样具有持续产生利润和抵御承担风险的能力,这样的产品本身是不能证券化的。
多变交易规则
各地作为金融创新产物的文交所,在交易规则制定上可以说都在“摸着石头过河”。
但武绍智在给天津文交所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天津文交所“单方频繁、随意变更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导致交易秩序混乱,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
在2011年初始,如果想成为天津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投资者,5万元就可以作为进入资金;从3月份开始,这一进入门槛抬高到了50万元;在众多质疑甚至要求叫停之下,天津文交所从7月1日开始再次抬高进门价,需要100万元才允许成为该所投资人。
同时,交易规则也有了新的变化,比如申购方式由过去的定价申购调整为竞价申购。相较最初交易所对份额交易实行日价格15%的涨跌幅限制,现行规则的涨跌幅则调整为5%。交易模式也由“T+0”变为“T+1”,即当日买进的艺术品份额须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作为金融创新,制度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文交所的工作人员也曾向《法治周末》记者坦陈,“比如提高投资者入市门槛、限制涨跌幅度等规定,也是之后根据实际市场情况才做的调整。”
“按道理交易所规则不应随意修改。”前述接近天津文交所的人士坦言,“制定规则时没有考虑太多因素,对当前和以后的形势判断不到位,才会频繁修改规则。”
而一个创新的金融模式,其交易制度频繁改动,如何证实其确实导致投资者损失,是否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亦待商议。
“投资者没有办法,只能适应。”上述人士表示。
记者注意到《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中明确告知:“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本所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人,公告内容是本协议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武绍智则认为,根据合同法原理,无论是格式合同还是非格式合同,若确需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以天津文交所单方频繁变更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
规则该由谁来定
文交所正在各地火热筹建。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国各地开业及筹备中的文交所总数已达36家,其中已挂牌开业的文交所达21家。进入8月后,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福建海峡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江西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等又相继成立。业内人士预计到2011年年底,全国文交所总数将达到或超过50家。
令人不安的是,各地文交所的交易规则都是“各成一派”。各个文交所不仅是发起者和组织者,还是相关程序和规则的制定者,在交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处于组织、指挥、决策和监督之地位。
“这种既是球员又是裁判的地位,已使此种交易模式丧失了公允基础。”武绍智认为。
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天津文交所成立时的股权构成为:天津济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5.85%;天津市泰运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7.6%;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5.04%。除三大股东外,天津文交所登记的还有5名自然人股东。三大法人股东中,除新金融投资为国企背景外,济川投资和泰运天成合计持股超过63%的股东皆为民企。
和天津文交所一样,郑州文交所的两名股东均为自然人。
《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中,看不到文交所承担监管、管理责任的条款,未对交易风险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这也是武绍智准备起诉天津文交所另外的理由。
对可能面临的起诉,天津文交所表示很重视和慎重对待,之后会给出一个正式的回复,截至发稿,记者并未等到天津文交所的回应。
“无论如何,交易规则的制定应该是政府部门而不是企业的事情。”武绍智认为,“国家应该出台艺术品交易法规,然后再由商务部出台统一的文交所交易规则,来规范已经出现的新金融现象,才能让它向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