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程序监管 推动自律规范
http://www.socang.com   2011-07-14 09:32   来源:中国拍卖

  6月10日,中拍协发布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本刊记者日前就《公约》的出台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采访了中拍协李卫东秘书长

 

  《中国拍卖》:中拍协出台自律公约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为酝酿出台自律公约中拍协做了哪些努力和工作?

  李卫东:诚信建设是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目前亟需解决的课题,也是一个要常抓不懈的任务。近几年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管理上已经将工作重心转移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上来,2010年中拍协艺委会全体会议也已经确定了,“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将把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作为艺委会的重点工作”的工作思路。

  2006年,中拍协艺委会在年会上就提出了建立文物艺术品拍卖行规行约的问题。这几年过来,行规行约建立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逐渐成熟。2010年6月份,中拍协艺委会全体会议上,委员们一致通过了《关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建议》中明确了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工作),正式启动了自律公约的制定工作。《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在制定过程中三易其稿,三次征求企业、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最终于今年4月份在艺委会2011年年会上通过。此公约推出在行业内得到积极的拥护和响应,首批公约成员已经达到56家,基本涵盖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主要企业。

  《中国拍卖》:《公约》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李卫东:《公约》的指导原则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坚决执行“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坚决执行《拍卖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是扎实推进《文物拍卖规程》,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企业商业信誉;三是努力建立行业内部协调关系和平衡机制;四是坚持专业市场的自律和管理,在行业内部要扬正气,除弊端,整肃队伍。

  《中国拍卖》:《公约》在内容安排上有怎样的考虑?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李卫东::《公约》第二章的“自律内容”确定了贯彻《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是我们今后行业自律的工作基础和努力方向。

  自律内容检视了当前行业内存在的若干违法违规现象和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特别是针对近阶段出现较多的“虚假鉴定”、“滥收费”以及滥用《拍卖法》瑕疵不担保条款等不诚信行为制定专门的措施,要求公约成员单位“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以及“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拍卖标的,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品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此外,超范围经营、出借(出租或转让)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拍卖出(土)水等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知假拍假、假拍、恶意竞争等问题均在《公约》中有明确的体现和宣誓。这都体现在第5至14条。这些条款既是行业对法律法规的基本尊重,也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交代。

  建立行业内部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约束,体现在第十五、十六条。这对于平衡行业内部共益关系非常必要。

  在第三章公约在执行内容的制定上,我们参照了其他行业自律公约的新模式。过去,各行业的自律公约基本属于口号性的形式,不带有执行管理制度和惩戒措施。而《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并且明确了各机构的分工和责任,这是落实公约执行保证。

  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了企业加入公约的有关事宜。本公约采取的是公约成员管理制,是具有组织性质的,而不是一种虚的制度。成员管理能够更好地明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企业成为公约成员应当是企业信誉和规范程度的体现,是一种荣誉。另外,企业成为公约成员应当要接受执行机构严格的监督,一旦违法公约,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三章中还明确了公约执行的办法以及对公约成员和非公约成员的处置程序和方法。处置方法分别有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取消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资格、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向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

  《中国拍卖》:目前拍卖行业是否有标准的审鉴程序和拍品争议处理程序?加入自律公约的成员是否需要在其“委托拍卖协议”中对拍品争议处理程序进行统一的规定?

  李卫东:对于文物艺术品真假的鉴定,目前来看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因为无论是目鉴专家、科学仪器或者史料都不能够对百分之百的文物艺术品做出百分之百准确的判定,但对于一个从事文物艺术品流通中介行业来说,为竞买人提供尽可能真实、准确的拍品状态及信息是每个拍卖行的责任和职业道德。

  在《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中,我们明确规定了拍卖公司在拍品审鉴上应当履行的程序,从主观意识上大量减少了赝品流入拍卖市场的可能。

  事实上,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委托人是委托作品的持有人,其对拍品的瑕疵问题应当是承担最重要的责任,《拍卖法》明确要求“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因此,在《自律公约》里我们除了要求拍卖企业要认真执行审鉴程序外,还要求拍卖企业应当与委托人事先约定拍品争议处理程序。至于如何约定,则由拍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但前提是要符合《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是否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规定,我们行业会继续探讨研究。

  《中国拍卖》:《公约》对假拍、知假拍假如何约束?

  李卫东:假拍、知假拍假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是明确不允许的。

  假拍问题从严格意思上来讲分两种,一种是拍卖企业自身或与委托人、买受人串通,联合制造拍卖成交记录;另一种是委托人、买受人不惜代价借用拍卖平台对其目标拍品进行虚高的炒作,制造成交记录。前者是拍卖企业自身所能掌控和自我约束的,而后者则为拍卖企业所不能控制的,因此,这里边有被背黑锅的成分。

  假拍问题主要从程序上进行约束,一件作品的拍卖要完成委托、招商、拍卖、交割等法定程序,如果加强拍卖程序的监管,拍卖企业是很难在委托和交割两个环节上做假的,或者说做假是需要很大的成本。针对这一点,公约执行机构会在相关资质评定或核查工作中严格监督拍卖企业的程序。

 

  至于知假拍假问题。由于鉴定本身存在着主观性因素,因此这个问题需要从审鉴程序和拍品争议处理保障两个方面来约束,审鉴程序是从委托环节进行预先约束,而后如果拍品出现争议,拍卖方应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妥善解决。

  《自律公约》的出台肯定会很大程度制约假拍和知假拍假的行为,但需要社会各届的协助和监督,同时也需要艺术品交易市场各个环节诚信的提高(如造假、鉴假、投资炒作)。

  《中国拍卖》:“侵犯商业秘密权、欺诈性估价、恶意降低佣金、恶意诋毁”等恶性竞争行为目前在行业内是否普遍存在?自律公约能否抑制恶性竞争?

  李卫东::上述恶性竞争行为是每个行业都存在的问题,这些行为目前在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内也的确存在,但不属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条款制定的目的是建立行业内部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约束,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调关系和平衡机制,这对于平衡行业内部共益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拍卖》:执行机构如何实施对自律公约成员的监督?是定期检查还是抽查或者是依据举报?执行机构对自律公约成员的检查都包括哪些内容?

  李卫东:对于公约成员的监督主要有几种方式:

  第一,评定。《公约》第四条规定,自觉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规范运作。因此,所有公约成员应当接受有关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标准化达标的有关评定工作。如果评定不达标,或在评定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那就得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举报。举报包括拍卖当事人的举报、公约成员的举报以及媒体等社会公众的举报等。

  第三,监测。公约执行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将会对公约成员甚至包括非公约成员的拍卖活动进行监测,一旦发现有违法公约的嫌疑,执行机构将会立即进行查实并处理。

  《中国拍卖》: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由谁来做出认定和处罚?为什么?

  李卫东:公约成员、非公约成员但系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违反公约的,公约执行机构一律有权对其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公约执行机构将从自身职能范围内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超出职能范围的,将建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而对于其他企业违反公约的,我们将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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