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权案研讨会全场实录(图)
http://www.socang.com 2011-06-24 09:57 来源:新浪收藏
张新宝:谢谢郭老师给我发表言论的机会。我们今天讨论这个案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一个案件,范曾是一个很著名的画家,郭庆祥先生是一个艺术评论家和收藏家,我相信他们大致的关系是这样的,我用我有限的知识,我写博士论文是写法律权益保护,我们对于侵权名誉权案件是民法通则第120条是这个条款。
核心我想谈谈在我们法律规定下面,谈名誉权侵权主要是诽谤和侮辱的问题,诽谤要传播一个虚伪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做一些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的情况,它的前提是言论自由或者是表达自由,这种自住有了之后他们关系没有搞清楚过。这个案子我一直特别关注中间所发生的这些事实,但是郭先生对于范曾的艺术创作活动进行了批评,可能是不点名的,这样的创作没有什么艺术性,都在画钟馗都是千篇一律的。我们学术是需要有批评,大家都说好关起门来相互吹捧是不可能进步的,批评是他艺术、科学根本动力之所在。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我们是再一个合理的限制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你是怎么画的,人家就是怎么说的,说范曾是流水线作画,基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没有一个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涉及到侮辱方面,说你是混蛋、流氓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说你艺术不行,说你这样的创作没有艺术性或者艺术性比较差,这样基本上可以归入侮辱的范畴。我的文章经常有人批评,我检索一下写文章骂的,有一个律师买我一本书买亏了,张新宝是做编辑有三个错误,怎么可以出现这样的错误,买这本书是非常吃亏。人家有批评的权力,可以说出不同的看法,这样的批评对我是有积极意义的。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跟他再商量一下,把这个问题讨论再明确一些,我们应该有积极乃至有针锋相对学术批评和艺术批评。最近我碰到一个比较难办的事,由于我过去写了一篇文章,我没有理由不发表文章,他是批评的,中间有一个环节我不能控制,有一个秘密评审的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把讨论持续下去。我是一个主张学术、科学、艺术、批评的人,基于这样的信仰我认为郭先生批评是正当的。
陈传席:下面请清华大学吴冠中艺术研究中心李大钧先生发言。
李大钧:各位好,今天非常荣幸参加这样一个会议,我们对艺术界和收藏界,对于范曾和郭庆祥这个案件,应该说关注很多,本来以为是艺术界的事情,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社会公众的事件,所以我们有学习的愿望,来听听我们法学界、传媒学界专家的意见,从这个角度上感觉到学到了很多东西,非常感谢各位专家。我们以往艺术界比较关心和适用法律比较多是著作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界现在比较多研究拍卖法,社会上谈论拍卖界的问题。我们现在要面对一个名誉权的官司,到底属于那个层面,这方面艺术界还是不清楚的。多年以前吴冠中打过一个官司,就是所谓“炮打司令部”的官司,这是一个错案,法律界也作出判决。当时律师就打官司过程中,所采用明明是名誉权的官司最后用著作权官司,用著作权保护打赢了这个官司。比较遗憾在法律有判决下有执行,给吴先生造成了一生的遗憾。为什么没有打名誉权官司,因为非常难打,也不好打,也不会打。因为一直艺术界关注一下这个事件的发展,到底是什么样的走向,到底连带了或者影响了那些领域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仔仔细细看了《文汇报》答辩词,我觉得《文汇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媒体,我们一直以为它是在中国新闻传媒业是一个标杆型这样一个报纸,它有很多很重要的栏目,比如说《争鸣》,一直以来发表了很多有代表性争鸣型的文章。郭庆祥先生文章在《争鸣》栏目中不算很过分。《文汇报》答辩中我看到列举了六七条《文汇报》为自己辩驳没有没有违法答辩词。法院比较关心对于这样公信力,也很强大的专家队伍这样一个支持的媒体,为什么法院不采用它的答辩。那么《文汇报》如果就这一次评判中,比如说郭庆祥输了,《文汇报》是不是也应该认为它有责任或者它有失误。《文汇报》面对这个判决,它会有什么样的表白,还是它就默认,这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还有一个法律,法律没有一审判决之前,它是一个大家都在围观、评判、期待的结果。昌平区法院是共和国非常权威政府执法部门他们判决了,昌平区法院法律专家或者资源是什么,是不是法院也可以给我们说法,有没有披露义务法律除了判决书之外,之内的答词对社会公众一个详解或者解说。今天听到传媒界专家的意见,关于名誉权关于侮辱词言词的界定给我们有所启发。我们以后要非常小心,写文章是很严重的事件,不可以不重视。
最后我有一个感想。郭先生非常有学问,范先生是国学大家,本来不大的事弄的这么大,是不是也有很冲动有原因的这样一个可能呢,我们都在进行期待。谢谢大家。
陈传席:下面是《艺术市场》杂志社社长朱小钧先生发言。
朱小钧:简单说几句,艺术批评应该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国现在的现状,我们这种独立性基本上完全丧失了,今天的文艺批评完全比封闭化,成为艺术生产各个利益链条各个重要的环节。这个问题并不处在批评家身上,而是处在我们艺术生态机制本身的理念。我们艺术圈各种学术研讨会很难听得到真正批评的声音,大家的批评研讨会更多是表扬的声音,如果作为批评家太敢说真话实话,你在批评家内部也是被大家所排斥的,当郭庆祥先生文章出现的时候,我们的大师级的国画家有这样的反映,也是我们可以预料得到,但是结果让我们比较意外,在我看来这个官司是资本和资本的较量,资本包括经济资本和政治资本的抗衡。这种抗衡在某种意义上和法律没有关系,判决结果对艺术批评本身造成非常大的伤害,会使真实的批评更加的困难,法律解决使我们艺术批评命题变成伪命题,能不能以最低标准看待艺术批评的独立性,我们通常希望我们批评家保持相对的独立,就是你不参与市场的合谋,不为低级粗制滥造艺术作品写文章,我是希望批评家能够做的事情。但是今天这种批评已经被完全的工具化,我们坚守独立自由个性是批评底线,个性也不是意味着责任。
我讲一个官司,在19世纪著名画家惠斯勒状告批评家拉斯金,拉斯金他发表议论,说一个作品把颜料罐打翻在画布上还要钱,最后法院就判决拉斯金有罪,要求他支付实践性的罚款。调节了两个著名批评家 艺术家争吵,惠斯勒支付一半诉讼费而没浅了。这和按照今天郭庆祥和范曾的案子有相似的地方。
陈传席:艺术批评家独立策展人朱其。
朱其:谢谢这个会议对我的邀请,范曾诉讼郭庆祥想起鲁迅先生骂梁先生的文章,郭庆祥也把一篇文章做成范曾是资本的走狗,我们应该把范曾关两年三年。真正伟大艺术家不怕别人骂,历史上很多艺术家前50年被人骂,后来50年进入辉煌的历史。不会有伟大艺术家作品被人骂成垃圾作品就卖不出去,你有什么好怕的。
第二个,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刚才听了几位专家谈,我也认为首先名誉分两种,一种法律保护一般公众核心道德尊严,比如说你没有强奸杀人,我说你强奸杀人,这构成核心尊严侵犯。还有一种公众荣誉,你不是大师,你说你自己是大师,我说你不是大师,这是否构成,这种是否构成保护。很多专家提到公众荣誉不构成法律保护的权力,而且在今天媒体社会公众荣誉完全是可以用资本操纵出来的,甚至你花几个亿的钱在五年到六年之内让各大媒体把你说成大师,这完全可以做到,这种公众荣誉应该受法律保护。这是一个比较草率的热定,混淆一般公众荣誉尊严和公众人物的保护的区别。
范曾这些年一直在社会上宣传自己,这个宣传自己无非是两点,第一个他是一个艺术大师,每一件作品都是很伟大的。第二范曾对我们中华民族历史和未来非常有责任感的,可能这次郭庆祥先生文章有两点触及他的要害,第一个把他作品说成垃圾,第二点说是流水线作画,在美术界很忌讳的词汇,美术界是这样的情况,20张纸一字排开,先花20个树,再花20个鸟,流水线作画作业被传播开来,对画家市场销售、荣誉会有伤害。这种伤害是否构成法律保护的范围,艺术批评有两种:一种我用比较中性学术规范的词汇评价你的作品,我说你的社会价值不高,比较中性的。还有一种像鲁迅式用一种情绪化、口语化非规范的词汇,这个确实构成伤害,是某构成法律进入司法程序的伤害,这个有待商榷的。我们把一个画家作品说成垃圾,确实应该构成伤害,不应该进入法律程序判决。
第二个事实性描述是否无中生有。范曾说没有流水线作画,郭庆祥说他有流水线作画。艺术界有些事情看到没有证据,有些事情普遍存在我们也没有证据。郭庆祥也说到在范曾家里看到范曾流水线作画,他没有证据,因为他没有带摄像机亲自拍下来。我访问过画家工作室,著名当代画家请枪手画画也不回避,我对记者说他是请枪手画画,我在有些博客也写过,那些画家没有起诉我。刚才专家也提到新闻侵权的问题,有些东西是不是侵权,比如说我作为公民个人看到或者听说,但是我没有证据,我这些事情能不能告诉记者,我告诉记者算不算侵权。记者把据说或者听说或者当事人亲身经历的事情,拿不出证据的实践可不可以说,这个不允许,口述历史就不要说的,党史都是各说各异,有些说了一两句话有些党员关了20年牢。
还有对一些事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问题。艺术界大家喝酒的会骂人,这是否构成伤害,除非你连续说几年。郭庆祥说范曾画是垃圾就说一次,没有说几年。第二伤害结果给反对范曾造成痛苦,痛苦是否作为伤害的依据,痛苦是无法量化,到底痛苦什么程度,痛苦到自杀,或者痛苦到瘫痪中锋,一般痛苦即使构成伤害,一般痛苦也不应该对发许判决的依据。
总体上这个事情,郭庆祥是文艺批评的范畴,他支持这个观点技术细节没有证据,但是他亲身经历。第二他用鲁迅式言语比喻化词汇,这些构成侵权是有问题的。最后我呼吁范曾先生度量大一点,既然整个社会认同你是一个大家了,中央台也报了,你应该有大家的胸怀,你不能连梁实秋现在都不如。
陈传席:我刚才听了很多人发言,我觉得没有讲到点子上,这个案件主要是发现腐败问题。这个事情在审判的时候很多记者跟我讲,这次范曾必败,郭庆祥必赢。郭庆祥讲的头头是道,范曾根本讲不出,肯定范曾败了。我说肯定范曾赢,有一个记者可以给我证明,我根据腐败判定这个案件。法院怎么建立权威,有理没犯法我治你,你有理我判你输,法院权力就是这么建立的。我写过一篇文章,为什么中国人幽默少,玩世不恭人多,欧美玩世不恭人少,幽默人多,法制严的不敢玩世不恭,法制不严幽默就少。我认为最根本是腐败的问题,我写一篇文章有几个人电话警告我,说范曾叫你明天死你活不到后天,这个话是真是假不知道,我忙我也没有写。我们谈流水线作画,跟以前复制的工人师傅是一样的,鲁迅写了一篇文章明天写一样的,那就不是创造了,一篇文章可以发表一次,也可以发表第二次,那就是那一篇了,不是创造了。我觉得郭庆祥先生讲的是实话,没有一点诬蔑他的话。虽然知道法院腐败肯定会有这种结果,但是结果出来以后还是大为震惊的。法院的判决达到伤害大多数人的心,满足一个人这个问题就非常严重了。我觉得郭庆祥还应该再上诉,上诉的结果不会太快乐。范曾水平确实是相当差,不是我一个人讲,都说他没有搞美术的水平,但是也没有一个批评家对他评论过,他的画没有一篇反映现实的东西,都是古人大褂一勾就行了。你说他不聪明也不对,他蛮聪明的,他不能达到水平,都说他没有达到本科生的水平,内容也非常一般,没有一个人记住他的一句话,他的宣传都是炫耀他自己。还有他讲祖先是范仲淹,范仲淹没有在南方,没有结婚,没有结婚哪有孩子,他怎么成了范仲淹的后人。
徐迅:刚才大家发言有事实、有评论、有爆料。我们进入下一个环节就是自由讨论的阶段60分钟,大家还有未尽之言也形成一个思想风暴,是不是有刚才没有发言的王爱军,他是一位评论家。
王爱军:谢谢徐老师的“吹捧”,我是比较另类做评论的,所以我对这个案子我觉得有三个罕见:第一个,文艺批评怎么到了对薄公堂。第二媒体评论怎么能够对薄公堂,新京报评论每年大概有600万字,我自己写了2000篇,没有见谁起诉我,我的语言比他的语言尖刻得多。第三个罕见就是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所以说这是非常罕见的事情。这是法律的倒退还是新闻的倒退,我不敢下结论,希望大家思考。
无论做新闻评论还是法院做一个判决,他的目的都是为了说服人,都是有相通之处,我做一个评论要说明观点,做一个判决书也是一样,出更严谨的判决书也是说服当事人和公众。我们新闻评论有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有清楚的事实,比如说流水线创作有没有,范曾先生可以说这个真没有,但是必须要说清楚。我们发现我们法院判决回避了这个问题。第二个要有逻辑性的讲道理,不能说列几个词就说就是贬损性的词汇,就侮辱某一个人人格,这有点强词夺理,说服不了大家。第三个要素是理性的讲理,我有道理我不是吵架,有理不在声高,一定理性的讲理,三个因素来判断一个评论的标准,甚至看一个判决书是不是合格。
郭庆祥在《文汇报》评论不是十分优秀的评论,但是它是一个基本符合媒体评论的这样一篇评论,所以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侵权,这是我的一个判断。如果说“才能平平”这样一些表述都侵权,以后大家都看不到新闻评论了,也没有什么文艺批评了,谈什么艺术进步都是奢侈。结果陈老师讲的这段话,我们现在一种趋势就是我们名誉权侵权案对象一直在扩大,对政府的批评变成政府的侵权,政府的名誉权,不知道谁创造出来的,对官员批评变成诽谤,跨省追捕,我们艺术家也进入这样的领域,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事情。我看到这个案子之后,前两天对这个案子发表过文章,我们内部讨论的时候,包括今天参加这次会议更坚定我的判断,尽管我们某一方面没有很完备的法律,尽管我们新闻的立法有这片空白,但是对新闻方面侵权的问题我们是有共识的,在座这没有反对的观点和意见,证明很多法官拿这个案件本身不会有太多的争议。因为这个案件离侵权差的太远,离的很近还争一下,这是很浅显很明白的案例。我们思考什么因素影响了判决?我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谢谢大家。
张新宝:我们始终没有看到判决书,有一个事实看我们法学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如果有这样的照片,或者有这样的证词是好的,如果没有证明可不可以证明,如果出的东西千篇一律或者变化不大,那就说明是一个流水线作品。我们对文学评论或者其他用户评论,他关注观点基本真实,他传播事实是基本真实,如果是一个流水线作的,达不到工业流水线的标准,反映这样艺术创造风格也未尝不可。
徐迅:咱们自由讨论规则每个人不超过3分钟,发言请举手。
王四新:因为原来想着说一下表达自由,我研究表达自由最容易想起表达自由,这个案件涉及到表达自由和诽谤的关系。表白自由是法律概念,他追求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是不一样的,从表达自由追求目标来讲,是要信息自由流动、个体自由表达、自我实现,以及充满生机活力话语空间。诽谤是对个体名誉权的保护,采取措施是对言论报道进行限制或者说像本案出现一样进行惩罚,因此表达自由与诽谤有正相关的关系,都涉及到个人人格尊严。但是我认为在这二者之间的关系里面,刚才大家都提了很多了,他主导性关系应该是负相关的关系,负相关的关系诽谤法执行越严格,像我们本案执行越反动,他对表达自由所促成价值目标的实现,构成的影响是越大,他的这种直接的后果就会导致这么几种。诽谤法严格执行,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说事先审查、司法禁令、诉讼赔偿,把人拖入诉讼这是对言论表达者心理一种威慑,加上高额赔款更是一种威慑。另外直接造成的结果,对表达者来讲直接禁声,你不要讲了闭嘴,你讲的很有道理我不爱听,减少信息自由流动。在这个案件里面涉及到艺术品收藏的问题,我们艺术品现在又是一副乱像,这样的话我们对文艺批评公共讨论,对艺术收藏方面的讨论,如果这个案件能够立得住大行其道,对这个领域相关问题的讨论,纠正该领域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就会起到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三个意见,我还简单回顾了一下表达自由与诽谤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来看是相生相克的关系,历史考察诽谤制裁言论历史悠久。但是立法保护表达自由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发展趋势不一样,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诽谤法有些国家用的越来越少,表达自由受到越来越多尊重。诽谤法社会基础没有了,另外表达自由价值和重要性受到越来越认可,因此世界上是历史潮流,衡量一个国家文明不文明,衡量一个法制文明不文明,是正文明还是负文明主要看你对诽谤问题的处理。这个案件需要向表达自由倾斜的时候,用诽谤法来研制言论,这是一种违背现代法制文明一种做法,需要我们每一个文明人警惕的一种做法。
王松苗:这个稿子让我做筛选我还真有点打鼓,我后面会讲我的理由。本案第一我们有证人,第二学生在网上证明流水线作业,第三个法院没有提出这些主张。对于我们新闻而言,对于事实的苛求,证据的苛求是必要的。第二个言词的问题,刚才讲凌辱、羞辱、侮辱,这几个东西讲的很重要。中国最麻烦诽谤一眼可以看出来,最难是侮辱怎么来界定,我不知道张老师有好的方法。我自己看了一下,我自己收集材料里面,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文章中使用“多行不义”带有侮辱性,法院评论中霸王恶霸是带有侮辱性的词语。提出一个什么标准呢?我讲过德国谩骂评论,他们认为即便难以置信的修辞,说他敲诈勒索、骗子都没有问题,这些词他不认为构成谩骂评论,他们认为诚实合理。在中国案件也是比较多的,刚才已经稍微说了一下,我觉得在这个案子当中事实意见还是能够让人看出来那些是意见,那些是事实。
徐迅:王松苗也是一位评论家,在我们报社操作很多年,主持研究项目松苗是研究评论项目的问题,他们研究83侵权案件做了统计数据的分析,典型案件的情况了解。
朱其:我补充一下,首先是否构成侵权名誉,法院没有明确解释。实际上对于艺术家的名誉来说,一个是我们国家中宣部、文化部颁布名誉证书,中宣部、文化部没有颁给范曾任何名誉。第二个学术界著作史艺术对你有高度评价,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中国现代艺术史当代艺术史提到范曾,学术界对范曾也是毁誉不一的,我知道大部分对他的画评价不高。范曾所谓名誉更多是名声,在中国媒体名声特别大,或者市场名声特别大,市场或者媒体名声构成艺术史地位的名誉,这是有差别的。在中国最近半个世纪,很多画家学术界对他评价很不高,他在社会上知名度非常高,像陈一飞学术界认为他画画的不好,社会上他的画如日中天。媒体名声和市场名声是否构成名名誉,这个概念有问题的。
展江:二审走公众人物这个不太妥当,还是诽谤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如何抗辩,再加上一个公众利益的问题,现在影响市场、消费者和那么多的利益。这个判决确实显示出昌平区法院的问题,不知道背后有没有证据。至少说对名誉侵权这个判决显示出是不太专业的,或者说游离专业之外的。他的判决书里面基本意见即没有否认基本事实,包括抗辩,也没有举出它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对方的不实的报道,或者真正具有诽谤性言词造成的,他列举的东西大家都说了,跟大家想象侮辱言词非常远。《文汇报》是综合性知识分子的报纸,是在一个《争鸣》版,不是实政性版,言论尺度比一般版面要宽。但是我想放再一个知识分子的报纸《文汇报》或者《光明日报》这样的报纸,尺度又会不同。这个案子虽然范曾还没有提起刑事诽谤诉讼,走的民法通则来起诉的。但是我觉得法院所应用所谓的法理有点像英国早期煽动诽谤,只要你批评范曾就是诽谤,不管是否属实,不管是否具有侮辱性,问题主要在这个地方,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现在不知道打多少官司。二审如何能够比较有利做辩护,可能现在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富敏荣:我想两个事实做一个确认。第一个事实就是流水线作画和媒体义务,流水线作画这个在法庭上实际上是没有争议的,为什么?郭庆祥说他是亲眼目睹。第二范曾学生在网上公布的照片,我们公正形式把证据证明下来,还有证人亲眼看到。第四个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也没有进行否认,只是说一种探索方法。这个事实在一审判决书没有作出认定就回避了。有关这些本案当中涉及的事实没有争议。这个当中《文汇报》是不是尽到了审核的义务,实际上我也问了我们发稿编辑,因为涉及到夹叙夹议的事情,就问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他说亲眼看到,他说亲眼看到,那能不能证明呢?他也说能够证明,问赵钢,还说网上有照片。这种情况下编辑认定这种事实是有的,我们认为《文汇报》尽到了审核的义务,这是一
第二个问题是主观恶意的问题。法院判决书当中其中讲到一点双方有交易行为,因此你这个文章不是纯粹的评论。这是有知识上的争论,一审开庭原告律师出示米景扬证人证言,他就说郭庆祥为什么写这篇文章在09年底的时候,郭庆祥通过赵刚向他提出要求收购范曾画,范曾画以前不是钱,这几年范曾画一下子值钱了,如果拿到范曾珍品肯定是能发财的,所以有这么一个事实。据米景扬说他没有同意,范曾也不同意,因此证词里面讲到实际上郭庆祥恼羞成怒报复范曾,这个证据当庭出示说明你写文章动机不纯,是恼羞成怒报复,这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要求。另外赵刚出庭作证,赵刚说是有这么一个事,我跟他讲过要买范曾的画,但是不是郭庆祥要买,我自己要买,郭庆祥给我打招呼帮过他的忙,范曾在法国买房子没有钱,因此他和郭庆祥希望郭庆祥能够和范曾讲,但是郭庆祥不愿意,所以他出庭作证证明要买画不是郭庆祥要买,而且郭庆祥不愿意做这个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这些事实就很清楚,就不存在所谓的恼羞成怒和报复的问题。这些证据在一审判决当中法院也没有作出一个认定,但是法院作出了一个所谓交易行为,因此不是纯粹给予批评,实际上有一个主管恶意的问题,但是这个认定缺乏事实和证据。我补充这两个事实,因为这个事在本案当中也是比较重要的。
第三个我讲一下,学术争鸣、文艺批评。第一作品评论没有进去,对于作者创作才能、创作态度、创作方法也是可以有批评,哪怕批评比较尖锐,我认为界限因此在这个地方。
李国民:关于侮辱的界限,刚才张鸿霞老师说我的非常同意。还应该结合意见发表的意见,你说一个良家妇女是婊子可以,你说妓女是婊子就是事实。我觉得侮辱的界定不能说直接给一个大表说那些词就是侮辱,应该结合具体语境和具体案件事实来界定。这个案子不对其中涉及一些事实,比如说流水线作画事实进行调查这是有问题的,法院有顾虑这样事实存在,一个有照片存在,他的学生写文章承认这种现象,这种情况下法院确认,也会对范曾造成不利的影响。范曾画是不是垃圾,这个评论是有很重要的方面,法院不调查这个方面是不对的。
第二个例子,关于文章合不合格能不能发表。我同意松表老师的观点,比如说200万的问题,作为一个编辑应该是进行核实,要不然最好进行删除。文章能不能发表,跟他是不是构成侵权,这个文章不符合新闻规范,发表出来有损新闻职业道德,但是不一定违法,也不一定侵权。还有评论依据的事实和报道披露的事实是不是用同一个标准,我觉得我还是有不同的看法,至少在德国不一样。德国法对评论披露的事实和报道的事实宽松的多,报道转载是其他报纸的事实,也一定要核实,否则的话因为报道失实受到起诉什么受到追究。一篇评论由头引用其他报纸的事实,最后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评论本身不应该为这个负责,这个还是有区别的。
张千帆:我再补充一点,大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缺陷比较明显,也都期望二审法院判的更好。从法学角度来说我们并不是十分在乎最后的结果,而是要把这个界定名誉侵权和言论自由界限界定清楚,希望从这个案件开始以后可以逐步的在这个领域形成一套规则,希望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解释,让地区法院在判决过程当中有法可依。最关键法院判决有章法,应该依照什么章法。我觉得要做好几个界定,这个大家讨论比较多。首先一个界定事实价值和事实评定界定。如果讲全都是事实,如果说又是一个妓女骂她是婊子,这有什么问题,连她有没有实际恶意都不相关,有实际恶意但是是事实,也不能法律惩罚。第二到底是不是公众人物的问题,到底算普通百姓还是公众人物,展老师认为对这个问题比较悲观,这是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一个共识,法院应该是接受我们学界的共识以及世界各国普通的做法,对公众人物要区别出来的,如果讲即便不是事实,但是如果没有实际也是不能判他败诉。最后也是比较重要的,法院要界定好自己和社会之间的作用,现在法院产生的误解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到,法院作用不让别人说坏话,这不是法院作用,法院不可能履行这个责任,也没有这个权力。它的任务甚至不是不让别人说无中生有的坏话,我认为你就是一个混蛋,你说一句在那,我说没有依据,我就看你不顺眼那怎么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针对名人还加上实际恶意的坏话,这的作用在这个地方。国内讨论公正评论比较多,我对这个规则持有报论意见,英国没有宪法,没有那个是宪法修的原则,言论自由也不是作为宪法性的原则,这个有可能对言论自由保护的不够。什么是公众评论,法院认定公众评论就是公众评论呢,如果讲范曾水平平平可以,讲是一堆垃圾是不是就可以了,平常的语言就是评论,夸张语言就不是评论,这就不对了。在法学界大家知道法学界是什么状况,这么大自由裁量他能否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我是有怀疑的。法院任务是很明确的,一个基本要件确认事实上有没有问题,我是觉得包括在案件二审的时候,包括今后涉及类似的案件,法院不仅属于事实换还给事实,属于价值还给价值,还要把属于社会还给社会。
徐迅:法院怎么做出这样的判决,在判决书之外法院把判决书写好了就是最好的交代。在这个案子当中法院判决太缺少逻辑和论证,是不是法院判决都是这样的,后来我们问杨老师,杨老师说是不是,我自己认为还是有不少挺好的判决。我简单介绍一个,它同样是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也是名誉侵权的诉讼,也同样涉及到媒体和法人负面评价,也涉及到文章中的意见和观点。但是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就很精彩。新闻报道传导是事实,他是客观的,事实真相具有唯一性,评价事实也就是报道标准是真实,而新闻评论表达观点与意见,他是主观具有多元性,评价评论的标准公正与工运,既然评论就存在褒贬,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原告应该接受宽容和忍耐来自媒体我乃至整个社会舆论监督,对于轻微损害应该理解和宽容。批评讽刺并不是侵权,媒体都发出一种声音,要如陷入侵权陷阱,这不负责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要求。
富敏荣:我请教在座的学者,这个案件中的《文汇报》一审判决认定是不构成侵权的,他说你《文汇报》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是不构成侵权,从《文汇报》角度来说,我们实际上没有责任,我们现在很纠结,《文汇报》是不是要上诉,所以我们请教这一点。现在《文汇报》考虑的问题,我媒体怎么来捍卫学术争鸣和文艺批评的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以前报道失真被告,舆论监督老被告,现在发表文艺评论、学术争鸣文章也当被告。《文汇报》是不是坚持这么一个捍卫媒体文艺批评和学术争鸣权力要不要上诉,领导问我,领导也很想上诉,这是捍卫媒体权力出发。但是又觉得现在已经给你面子了,不让你承担责任了,你再上诉你不知好歹,《文汇报》现在纠结在这里。
陈传席:当然应该上诉。
富敏荣:这个里面涉及到如何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如何来认定主观过错,我们已经尽到审核,我们发表文章还打电话还核实,很多措词改掉,这种情况还是作为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主观过错,我觉得媒体没法发批评文章。
张新宝:你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你不同意可以上诉,对于判决中逻辑推理那样一些评论的部分,要上诉就比较困难了。
我同意案件不管咱们张新保老实说上诉理由充足不充足都要上诉,这事关公共利益,事关《文汇报》大量的操作,要不要发表之前思量和考虑这些问题,这个案件意义价值重大,我是同意继续打下去、坚决打下去。
徐迅:因为不光是《文汇报》的问题。
李丹林:《文汇报》不用上诉,你对判决结果是接受的,上诉的理由是对事实认定不清,对法律判决不当,我们现在解决问题涉及到媒体本身,媒体应该更好利用这个平台,我们可以对判决发表评论,法院判决问题在那里,对媒体产生苛责一种要求问题在那里,大家进行评论很好进行争鸣,这就很好的进行解决。
朱巍::权力不争取就不是权力,权力不争取就是沉默的东西,必须进行争取。有个问题提给大家,现在媒体上都是说不良商家,天天报纸和新闻都在说,社会败类不比范曾语言要激烈吗,为什么不承担任何责任,其实跟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及我们说行有行规,盗亦有道。我现在知道这件事情我要把这件事情说出来,其实跟假冒伪劣商品是一样的,我本来说买笨鸡蛋结果上来家养鸡蛋,我是不是上当了,这样讲从消费者知情权角度来说应该这样做。
郑文明: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最近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案件,比如说陆游案该保护没有保护。另外大家从2006年开始评论政府官员政治性事件,这样的东西的诽谤政府罪官司满天飞,现在法院关于文艺评论这些方面,这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对于文艺评论界,对于文学艺术的进步肯定是一种灾难毁灭性的打击,这是我的看法。
徐迅:大家自由发言阶段就到此结束了,最后请杨老师作总结发言。
杨立新:我先说大家提的问题,我是对这个案件由这样的看法,如果判郭庆祥侵权,《文汇报》一定是侵权,《文汇报》不侵权,郭庆祥一定是不侵权。
富敏荣::现在一审判决郭庆祥侵权,《文汇报》不侵权,我们纠结在这里。
杨立新:原则上判决书没有给你确定责任你上诉没有必要,这是对的,你可以提出上诉理由事实认定是不对的,我要让你把事实给我纠正过来的,完全有上诉的理由。
我最后按照议程安排最后发一个言,这部分不是会议总结,我就说说我的想法。
我觉得我们今天的讨论对这个案件看法是出奇的一致,这个案件确确实实不构成侵权,不管搞法律、搞艺术、搞民法、搞宪法、搞新闻法的大家都认为是不侵权。就说明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法院判决要是正确的话,我们在座所有人都是笨蛋,我们所有人是正确,法院是笨蛋。这里提出一个问题来,我想说这个发言要有一个题目的话,法官在协调学术批评与名誉权纠纷中的职责,我就想说这个题目。
第一点,法官职责应该维护正义。因为我在法院呆了18年,做了18年的法官,原来我们法院没有服装之前什么都没有,心里有一杆秤在心理。后来我们有了服装,尽管服装跟工商没有区别,也有帽子上面有国徽,当时非常重要的徽章有一个天平,这个天平说的什么呢?中国法院也是要讲公平,要讲正义的。我们看到最典型法典上一个女神拿着一个天平,眼睛还是蒙着,我就讲天平,我不看任何人,我就讲公平。法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这样一个公平,这样就涉及到在我们现在学术批评和名誉权纠纷当中,也是要有一个公正正义。如果这个公平正义要是倾斜了,社会就没有公正了,法官就是管正义,这种纠纷涉及到正义的问题,必须维护正义。
第二点,学术批评与名誉权纠纷之间发生冲突是普通存在的一个问题。法官在这里头维护正义的时候,要有一个基本的底线,刚才其实很多人都提到了。我想这个底线这些年也是特别注重这个方面,范曾这个案件里头,法院放的着眼点放的是错误的,判决书里面说范曾才能平平、逞能等等这些不是诽谤也不是侮辱,说的就是一种评论,把这一部分当成侵权,这是不对的。反过来我觉得流水线作画这个问题比较大,如果说假如评论家写文章的被告,他要说的这些事情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这个构成侵权。范曾本来没有流水线,你说人家流水线,差不多说我们等于写文章人说你是抄袭是一样的,那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但是他没有去说这个问题是侵权,法官没有说这个问题是侵权,我觉得法官着眼点是不对的。我觉得是不是可以这样说,我们在学术批评和荣誉侵权的问题上,它的底线在哪儿?就是评论的时候只要不涉及到人格尊严就不是侵权,如果说事实问题的时候,这个东西只要不是失实,我们说它基本真实,只要不是失实就不是侵权。比如说现在让原告履行,原告证明你不是流水线,这是一个事实没有办法证明,我怎么证明呢?但是反过来被告说你是流水线,这是一个积极的事情,这是可以证明的。范曾说我不是流水线让我证明我证明不了,但是分过来被告这一方流水线拿出证据来,证据有照片或者网上的文章,应该是有证据的。这一点两个底线都是清楚的。
第三点,我们在协调学术批评说那是一个底线,我们协调侵权和名誉权纠纷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因素。这里面特殊因素包括各位谈到比如说公众人物之类的,如果普通人和普通人发生争议,涉及到学术批评,涉及到名誉权冲突和保护的时候,这时候用的一般标准,就是刚才那个底线。如果说这个人是公众人物,这时候是加码,在一般标准还提高一些,再狠一点才能构成侵权,一般人和公众人物有区别的。你说范曾不是公众人物吗?好像没有办法否认他是公众人物,无论知名度还是社会影响,都说明他是一个公众人物,包括我现在用茶杯还是范曾题的和谐。我们拿这个判断标准去判断的时候,拿一般标准都不构成侵权,何况是公众人物更不是侵权。在这个案件区分学术批评和名誉侵权的问题,一点都不难,不是一个难题。今天所有人最好我们都不是笨蛋,我们大家多出一致性结论,这个一致性结论被告没有侵权,也得出一致的结论《文汇报》也没有侵权。所以说在判决书认定他还有一定过错不是事实。大家也提到这个判决书写的,让我想到《让子弹飞》中葛优的一段话,比较恶心的一个判决,但是我不敢这么说,是写的不太好一个判决。这个判决书相当于我们70年代的水平,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个判决书就是这么些出来的,这个判决书水平比较低。我们说接触法院判决比较多,当然有这种情况,有的时候是腐败的判决,不能说法院都腐败,这个我不赞成。比如说有关人士就这么判,法官就是故意判出很多破绽,我们希望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第四点,我想说一个结论,本案学术批评和名誉权保护之间,我们按照一般的标准都没有问题,当然公众人物这个案件更不构成侵权,是一个完全政党的批评,有什么不可以。即使是交易一方,也是艺术评论家。假如说我就是交易一方,我买东西买错了我上东西骂人。刚才我提到纳西族那个案件,那个案件完全不构成侵权,这种案件经常看到这种判决。
最后一点学术批评与名誉权纠纷,不要使自己胸前或者肩膀上那个天平倾斜了。最好的办法在这样学术批评和名誉权保护纠纷当中,最好的方法公平公正,这样就不会限制表达自由。
我就说这么多,错了大家批评,谢谢。
徐迅:感谢今天所有参加讨论的专家学者,以及艺术评论家们,我们讨论非常有意义、有价值,虽然案件不复杂,问题也不复杂,涉及到的事情很大,因此我们充分的讨论非常有价值,再一次感谢各位,希望以后我们还有机会共同来讨论有价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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