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
吴元中专栏
据澎湃新闻网报道,新疆阿勒泰牧民朱曼在自家草场上发现了一块17吨的陨石,一直保管了25年。2011年,陨石被当地政府部门拉走。朱曼提起诉讼,请求归还陨石,一、二审均裁定驳回起诉。进行再审后,1月3日阿勒泰地区中院作出判决,以朱曼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陨石是他的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陨石法律上的归属到底是谁?这份判决还是没有提及”,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称。
为了回避陨石的权利归属,即当地政府拉走陨石的正当性问题,判决理由也够蹊跷的。朱曼不能提供对陨石的所有权证明,难道当地政府就能提供吗?众所周知的是,陨石这样的天外来客,原本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主体,应当根据举世公认的先占原则,谁第一个发现、正当地占有就属于谁,而非必须要求占有者提供权属证明才承认是他的。该判决不仅没有涉及当地政府拉走陨石的正当性问题,按照判决逻辑,难道海里的鱼也因为捕捞者拿不出权属证明就可以白抢、街上行人口袋里的钱也因为拿不出权属证明就可以公然抢走吗?这样的判决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毋庸说,经过三次审理仍然会作出这么荒诞的判决,实在是因为该陨石给法院出了个难题。正如朱曼的代理律师所说,这块陨石坠入法律的空子里,当前并没有关于陨石权属的法律规定。虽然当地政府辩称———也有学者认为———陨石属于矿产,应归国家所有,但朱曼的代理律师认为,陨石并不属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这无疑是有道理的,宪法与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那都是指的本就存在或自然生成的东西,是国家所固有的。陨石并不是国家固有的东西,而是宇宙物质偶然落到了地上,与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有本质之别。就其性质,属于一种无主物,而非国家所有的矿产。恐怕也正是因为根据现有法律难以把陨石认定为国家所有的矿产,难以认可当地政府拉走陨石的正当性,法院才反过来以朱曼不能证明要求返还陨石的正当性、提供不出有效权属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正视陨石的权利归属问题,不仅无法使政府拉走陨石的行为获得正当性,也必然因为找不出正当的理由无法让人对判决信服,损害司法公信力。朱曼的代理律师称,朱曼已提出上诉,还望二审法院能正视陨石的权利归属与政府拉走陨石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如果认为案件影响重大,难以担负起陨石归属认定责任的话,就应当上报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提请陨石是否属于宪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规定的矿产资源的解释,或者就陨石的权利归属问题提请解释,而不是像该判决这样,为了维护政府运走陨石的行为,以朱曼提供不出根本无法提供的证据之类的理由,光想着驳回其诉讼请求。
尤其是,随着民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越来越强,而不是不管对错都对政府行为不加怀疑,更需谨慎地确定政府与公民的财产权边界,公平合理地解决好陨石的权利归属问题。但愿通过这块落到法律漏洞里的陨石,及时把法律漏洞补上,尽快建立起合理的权属制度,并通过该案处理进一步激发起民众的法律信仰,使民众对司法正义更加坚信。(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