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雕家独创的木雕作品享有著作权
http://www.socang.com   2013-05-03 13:25   来源:东阳日报

  “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开口便笑,笑天下可笑之人。”古往今来,弥勒佛的形象深受老百姓喜欢,许多人家中都会摆放一尊弥勒佛雕像。2012年以来,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多起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黄泉福诉我市木雕行业生产者、经营者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

  作为全国知名的民间雕刻艺术家,黄泉福曾创作“皆大欢喜”“人与自然”“摇钱佛”等系列弥勒佛作品,并办理著作权登记。一些木雕生产厂家以及经营者未经其许可在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木雕商品,黄泉福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市人民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以及实物的对比,认为黄泉福运用自己的雕刻技巧对传统弥勒佛形象从形态、表情、雕刻细节上进行了再创作,并对其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销售的商品从高度、形态、雕刻细节等方面均与黄泉福的作品高度相似,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因此,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定侵权属实,被告应停止销售侵犯黄泉福著作权的产品,并赔偿一定损失。

  这一案例给我市木雕行业生产者、销售者敲响了警钟。市人民法院提醒,木雕行业从业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护作品著作权。独创作品完成后,作者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二、尊重他人著作权。生产商应避免在自己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避免生产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经销商应从正规授权厂家进货。

  三、保存维权证据。个人或企业应注意保存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缴费记录、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销售者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范洁 任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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