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跑水楼下店铺字画受损 法院判责任人赔15万
http://www.socang.com 2012-02-17 13:43 来源:北方网
暖气跑水致古文化街一家书画沙龙里的郭沫若书法真迹等91幅字画损坏,古文化街相关部门保管了这些字画,并赔偿了书画沙龙经营者的损失。赔偿后,这些字画还归还给原告吗?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约定保管的字画”。
杨先生和孙先生购买了古文化街上的一个商铺,并向某经营公司租用了一处房屋,然后将这两处组成连体商铺。后来,他们将该连体商铺租给了陈先生,而陈先生用该房屋经营字画生意。在他的书画沙龙里,有孙伯翔、刘炳森、赵金福、海日楼等名家的书画作品,还有郭沫若书法真迹。
2004年11月10日上午,相邻楼上房屋的管道在供热前期“跑风”漏水,致陈先生租用的商铺屋顶也漏水了,经清点,共有91幅字画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当月,陈先生和“古文化街某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为“书画沙龙室内部分书画被浸湿,经双方现场清点数目,逐一拍照并书面登记,现在就该批书画的保管协商如下:双方各出具封条两张,用封条将锁封死。如启封,必须双方到场,任何一方不到场,单方不得启封。”2005年,陈先生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在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古文化街某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和房主杨先生、孙先生。
2007年11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陈先生与某经营公司无合同关系,但该单位默许孙先生、杨先生转租,该行为是成就陈先生与孙先生、杨先生租赁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该单位应对孙先生、杨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孙先生和杨先生一次性赔偿原告91幅字画的损失费15万元。“古文化街某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后来,“古文化街某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赔偿了陈先生的损失费,但字画始终由被告保存。为了要回字画,陈先生又一次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保管的91幅字画。面对起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保管合同关系是基于原告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所产生的。2004年11月,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由被告负责保管原告的91幅字画,被告负有妥善保管字画的义务。虽然法院之前判决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不能以此认定该91幅字画的所有权就此发生转移。保管在被告处的91幅受损字画应为原告所有。原告作为91幅字画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字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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