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http://www.socang.com 2011-09-16 13:40 来源:盛世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指导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标准服务的操作规则,制定本标准化达标企业/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是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全国拍卖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拍卖标委会)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联合承办,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组成评审机构,对申报评定的有关文物拍卖企业按《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价指标》进行考评,符合规定标准者并被授予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企业” 或“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的拍卖企业。
第三条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评定标准、程序及结果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不以盈利为目的”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定参评条件:
(一)具备文物拍卖经营资质;
(二)截至申请日,企业注册成立须满一年,并独立举办过文物艺术品拍卖会;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行业公约;近两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在生效裁判中被确认为有违规经营行为;
(四)参加过有关《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辅导。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全国拍卖标委会和中拍协艺委会负责制定“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原则、流程和评价指标等。
第六条 全国拍卖标委会秘书处和中拍协艺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综合考评等。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定程序为: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企业开展自评;
(三)企业形成自评报告;
(四)对企业自评报告进行复评;
(五)确定初评名单,向社会予以公示;
(六)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名单;
(七)向社会正式公布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称号期届满后需重新参加下一届评定。
第九条 称号期内将不定期组织对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取消其称号并做通报。
第十条 未经评定的企业或评定未通过的企业,不得以此称号或类似方式进行本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 获得称号的企业如名称变更等,应及时向全国拍卖标委会和中拍协艺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中拍协行业自律办公室负责对评定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7日艺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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