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仅靠标准还不够
http://www.socang.com   2010-07-22 14:02   来源:
  王凤海: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张忠义:中国收藏家协会副秘书长

  黄 东:京城拍卖公司负责人

  7月1日,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起草制定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实施。在不少相关人士的眼中,这一《规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进入了标准化时代。这个以规范文物艺术品拍卖为目的的《规程》,其在酝酿期间就曾引来多方关注。如今,该《规程》已经实施半个多月,然而针对这个《规程》的实施效力,能否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过程中存在的“假拍”、“拍假”现象,以及它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必要性等问题的讨论之声不绝于耳。

  那么,各方人士对于这份《规程》究竟如何解读?对于如今“假拍”、“拍假”等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又如何看待?我们不妨听听业内人士怎么说。

  如何看待《规程》

  王凤海:与《拍卖法》相辅相成

  毋庸置疑,文物艺术品拍卖是拍卖业界最有社会影响力的一个领域,依照其目前的社会地位来看,它完全可以被视作为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一块文化品牌。若想让这块响当当的文化品牌迈向更为规范化、国际化的发展轨道,除了依靠法律层面的监管,还需要行业自身的约束。由此看来,《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出台就显得势在必行。

  但需要强调的是,作为行业标准,《规程》本身并非是处罚性的,在《规程》中自然不会出现强制性的字眼。行业标准毕竟不是法律,它其实是一种承诺性的推荐引导。法律问题有《拍卖法》可依,行业问题有《规程》可以遵循,它与《拍卖法》相辅相成。

  其实,要制定一份产品的标准可能很容易,可要为人的行为定标准却很难。因此目前这部《规程》力求的就是越细越好,希望以此作为法律的延伸。主观自律加上法律的他律,从双重角度来共同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形成规范。

  张忠义:不仅局限于拍卖界

  作为关注拍卖多年的收藏界人士,我认为这份《规程》的出台,其意义绝不仅仅局限于拍卖界。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就如同一根线,紧密地将文物艺术品界、收藏界、拍卖界联系起来。《规程》在规范了拍卖市场的同时,也为收藏界、文物艺术品界提供了可参照的标准化依据。

  《规程》给我的最大印象就是针对性强。以库房管理为例。对于拍卖公司而言,文物艺术品的保管绝对是一件操心事儿。此前国内几家知名的拍卖公司都出现过标的丢失、标的损坏的先例。《规程》中第7条“拍卖标的的保管”就专门针对标的的库房保管做出了详细的说明。而此前出现的拍卖公司在拍卖后不按时退还委托人押金等现象也在《规程》中有所涉及。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作为国家级的行业协会,其会员包括了国内大部分的拍卖企业,由它起草、制定、实施的这份《规程》,不但具有约束力,还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有助于提高拍卖企业整体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保护相关交易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将促进整个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这份《规程》目前还不完善,在执行力等方面还有待提高。不过细细品读这份《规程》,不难看出制定者希望治理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规范行业、使其走上标准化道路的决心。

  黄东:力度还不够

  《规程》不但为拍卖公司的实际操作提供了范本,更为买卖双方衡量、比对拍卖公司的水平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作为一份行业标准,《规程》对于拍卖各方的约束力、保护力还较弱。

  依我个人的理解,所谓“规程”就是规范的流程,它是一个工艺术语。既然是“规范的流程”就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且从细节最大程度地规范参与流程的多方行为。新出台的这份《规程》的确涉及到了拍卖过程中的诸多细节,然而作为拍卖行业制定的规程,其出发点似乎或多或少地是基于拍卖方的角度。

  比如《规程》对于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就远远不够。据我观察,目前在文物艺术品拍卖过程中,关系最为复杂的就是拍卖方与委托方。有时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两者会暗箱操作,结合成一个利益集团,从而获取买受人的利益。这种现象严重伤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同时也为拍卖行业带来负面影响。我认为《规程》在对待这类问题上还有待加强。

  假拍顽疾能治吗

  黄东:假拍是个大概念

  一提起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负面现象,人们往往最先想到的就是假拍和拍假。所谓拍假,主要指的是标的的假,也就是说拍的是赝品。假拍则是一个大概念,它可以将拍假现象包括在内。

  目前来看,假拍主要有几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就是拍假,即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拍卖假的标的;第二种是拍卖公司刻意抬高评估价格,比如明明可以估价为1万元的拍品,拍卖公司故意将估价抬高至10万元,即便该拍品流拍,拍卖公司仍能从中收取高额佣金,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容易出现在小型拍卖公司;第三种情况就是拍卖方或委托方在拍卖过程中刻意抬价。

  上述三种情况是目前文物艺术品拍卖中较为常见的假拍问题,我认为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是一种欺诈行为。《规程》中的有关条款的确涉及到了上述现象,但力度仍旧不够。我个人认为上述假拍行为不仅需要从道德上予以谴责,更要从法律上予以制裁,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现象。

  张忠义:假拍、拍假存在诸多推手

  近年来,整个文物艺术品市场呈现出空前的繁荣,繁荣同样带来了负面影响,就是如今出现的假拍、拍假等极度混乱的景象,究其成因与参与拍卖的拍卖公司、买方、卖方以及媒体四方都脱不开干系。

  首先是拍卖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拍卖公司只图钱而不顾前途,知假拍假,甚至买假拍假。其次是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在赝品充斥的大背景下,卖方容易在受到蒙蔽的情况下成为拍假的始作俑者。作为媒体,为了达到“眼球效应”,盲目报道、渲染成交额,而很少关注成交额是否含有水分。在这四方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假拍、拍假的现象屡禁不止。

  当然,拍假问题存在着很多客观成因,是很难从根本上杜绝的。然而假拍的主体其实就是拍卖公司,这应该是行业协会能够管理到的,也是应当通过类似《规程》这样的行业规则予以整治的。我个人觉得完全可以通过清查税款等手段来遏制虚报、假拍现象,从根本上铲除这一顽疾。

  王凤海:拍假问题治本难

  假拍、拍假的现象的确存在,但这必须要按照主观与客观予以区分。

  以拍假为例,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知假拍假,这是拍卖公司的一种主观故意行为,是中拍协长期以来一直严厉打击的;第二种则是不知拍假,这个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常常有人质疑:是不是拍卖行拍卖的东西就一定是真的?关于这一问题,必须要做出明确解释。首先,《文物法》和《拍卖法》中都没有规定拍卖行保证拍品必须是真品的法律条文。其次,目前艺术品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某种意义上说也不存在权威鉴定机构。目前常规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专家目鉴、文献佐证、仪器辨伪。不过,专家总有“打眼”的时候,而很多文献在著撰时就已经存疑,即便是靠科学鉴定也只能化验出纸的年代和成分,并不能化验出是谁的作品。

  当然,规模较大的拍卖企业为了自身的信誉,都会有一个资质雄厚的专家班底为拍品把关,一般来说不会知假拍假,但很难保证不出现不知拍假的情况。由此不难看出,鉴定的难题其实就是拍假现象的客观成因。

  艺术品拍卖需要标准吗

  王凤海:建立游戏规则

  如今,越来越多的拍卖企业看上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蓬勃兴旺态势,打算投身其中。不久前我就听到不少一直以资产拍卖为主的拍卖企业要涉足文化艺术品领域的消息。其实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拍卖行业是随市场的风向而动的。

  文物艺术品拍卖若没有标准可循,这也许不会成为阻碍渴望投身其中的企业的绊脚石,但却势必会成为其今后在该领域发展的隐患。

  我一直认为,未来的拍卖业必然要向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市场说了算,其前提是这个行业自身必须有一套健全的规范标准。因此,文物艺术品拍卖需要标准,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多方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引导行业向有序的市场化的方向迈进。就像一个游戏不能没有规则,标准就是游戏规则,它不但能够约束老玩家,同样也能引导新玩家。

  黄东:监管需要亦疏亦堵

  任何一个行业要发展都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只有规范才能有序,尤其是像文物艺术品这样复杂的行业,更需要一套有力的标准来规范。什么是不可打破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可以灵活变通的具体情况,这些都应该通过法律规则来明示。

  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实际操作中,目前有很多细节仍需要统一标准。比如拍卖规则,大多是相互抄袭,其中更有“霸王条款”频出,这不但损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更有可能成为阻碍拍卖行业发展的瓶颈。像这样涉及到拍卖行业自身利益的问题,仅靠行业自律是很难约束的,因此就更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而且必须把它与处罚措施结合起来。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要把犯规的企业都一棒子打死,而应该采取亦疏亦堵的策略。触犯了基本原则、行业利益的,一定要严惩;对那些需要出示“黄牌”的企业则应该予以疏导。企业到底是拿红牌还是拿黄牌,还是受嘉奖,这些都需要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去裁定。

  张忠义:期待《规程》升级

  高额的利润使得部分企业在文物艺术品拍卖过程中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略了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也使得假拍、拍假等负面现象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整个拍卖行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收藏界、文物艺术品界等相关行业共同携手。这当中不仅需要企业自觉履行《规程》这样的自律行为,更需要有力度的惩治行为。

  我个人认为,首先,执法部门可以与中拍协联手,在审批、考核拍卖企业时以行业标准为准绳进行审核,从而增强《规程》的执行力。其次,我觉得目前《规程》的制定缺乏像收藏界、艺术评论界等人士的广泛参与,制定者可以依据当年的实际操作情况,定期针对《规程》进行总结,邀请相关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从而使《规程》内容不断补充、完善。

  更为重要的是,行业建设离不开法律和行规的双重制约,拍卖行业很早就有了《拍卖法》,《规程》作为《拍卖法》的有力补充,倘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规程》无法解决必须诉之法律的问题,应该及时考虑将其补充进入《拍卖法》,从而使这部法规更加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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