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悬挂于人民大会堂的《南粤春晓》 许钦松
“假拍”是指拍卖行买进艺术品,在没有委托人及竞拍人的情况下自己往高价位炒作;画商、画家操作的“假拍”,则是某些画商为在短时期内牟取暴利,或画家为让自己的作品井喷般地升价,而自己或教唆他人在拍卖时哄抬作品价格的行为。
现在的有些拍卖是异化了的畸形的行为:卖方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品,拍卖行为卖方保密,维护了卖方的利益。但对买方来说,万一出现作品真假纠纷问题就投诉无门了。其实,既然拍卖行是卖方的委托人,就代表了卖家具有连带责任,所以拍出假东西推卸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嘉德 2008春季拍卖会”上,中国书画成交额达到了4.5亿元,占据了近10亿元成交总额的半壁江山。4.5亿元,在彰显北京书画市场飘红的同时,更显示了拍卖行在艺术品市场中的龙头地位: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拍卖活动,不仅张扬了艺术家的价值,也让藏家买到了自己喜欢的艺术精品,起到了活跃艺术品市场、推动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的作用。
与之相比,广东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的拍卖行则良莠不齐,某些利欲熏心的无良机构大兴鱼目混珠之道,它们“拍假”、“假拍”和“造假”(“三假”),以劣币驱良币,坑害藏家……这些祸乱市场的拍卖行是近年来广东书画市场持续低迷的真正罪魁祸首。为此,新任的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美协主席许钦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黑心拍卖行种种劣币驱良币的行为严重侵蚀了广东书画市场的健康肌体,影响了其正常发展,亟须净化;著名律师朱永平呼吁:对这些扰乱艺术品市场的拍卖机构,法律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秋花》 黄一瀚
造假与假拍
需法律解决
“现行《拍卖法》一定要修改,因为它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诚信交易)和部分条款相冲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针对愈演愈烈的“造假“和“拍假”(“二假”),朱永平说,“这些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不制止,广东的书画市场就无法走向正轨,更谈不上成熟。因此,修改现行《拍卖法》势在必行。”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免责的条款,是拍卖行和委托人的“挡箭牌”,它让拍卖行对作品“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这一条款又成了委托人的“挡箭牌”,如明知送拍的书画作品是赝品,但公安机关由于不知道委托者为“何方神祇”而不能立案查处。朱永平强调:“就是《拍卖法》的这两大缺陷,使得广东的整个拍卖市场混乱,‘二假’现象突出。”
朱永平所说的扰乱当今书画市场的“二假”现象,首先是拍卖行自己“造假”。 “除了嘉德、保利等信誉良好的拍卖行外,现在广州有不少不太正规的拍卖行,直接参与书画作品的造假。拍卖行这种低成本的操作,既没有人身危险,又一本万利,何乐而不为呢?”其次是“拍假”,就是拍卖行明知送拍品为赝品,还昧着良心去拍——众所周知,作为中介机构,拍卖行只能赚中介费(佣金),所以只要眼前有钱可赚,且又不负法律责任,“拍假”对其来说也就无所畏惧了。 共2页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