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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明令禁止发布五类集邮票品广告
http://www.socang.com 时间:2007-09-30 [字体: ]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针对一些集邮品广告利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名义,宣传收录的邮票升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九月二十九日明令禁止发布五类集邮票品广告。

    禁止发布的集邮票品广是: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据介绍,最近一段时间,集邮票品广告在媒体大量出现,其中一些集邮品广告利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的名义,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价值以及投资回报、升值等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说,经鉴定,这些集邮品中的邮票,有的是将盖销使用过的邮票清洗油墨戳记、拼补粘贴和刮涂换底整理后,按新邮票出售,以次充好;有的是以金银或立体浮雕邮票形式,擅自仿印或伪造国家明令通告禁止发行的邮票,制假售假。这些行为,扰乱了集邮市场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

    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记者 刘长忠)

来源:中新社 [评论]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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