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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浙部分艺术品拍卖行让利3%代客交税
http://www.socang.com 时间:2007-05-25 [字体: ]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根据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月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字画古董的所得,国家将强制交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早在1997年国家就下发了关于个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等艺术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但由于字画、瓷器、玉器等藏品价值不好确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执行的情况并不统一。目前,各省市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艺术品的普遍做法是,拍卖成功之后,委托方只要付给拍卖行10%的佣金,交纳个税则是个人的事。随着近几年拍卖收藏市场的逐渐升温,拍卖所得收入占到个人财产的比例越来越大,有关人士认为,此次国家再次下发通知,明确征收细则,再由拍卖行代扣代缴,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也是对市场的有效规范。

    根据《通知》规定,拍卖所得一般按两种类型征收个税。

    一是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的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照减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一位收藏爱好者以30万元购买了一件古董,在下次的拍卖会上,这件古董拍出100万元,那么粗略算来,他需要交纳的个税就是(1000000-300000)×20%=140000元。

    不过,还有一种情形的税收比较特殊。即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通知规定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不管你收藏的这件艺术品是通过拍卖得来的,还是祖上传下来的,或者是朋友馈赠给你的,只要你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现在只要你通过拍卖转让,就按拍卖转让金额(扣除拍卖佣金和其他杂费)的3%征收所得税。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艺术品拍卖究竟有何影响?据艺术品拍卖业内人士透露,实际上,在这一规定正式向全国出台前,北京和浙江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行了。从实际操作看,由于近年来艺术品拍卖市场比较景气,大部分客户拍出的艺术品较以往都有很大升值,所以选择了按拍卖转让金额3%的方式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拍卖行为了吸引卖家,将以往的10%的佣金下调到7%,另外3%作为卖家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让利于卖家,使卖家不受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但是,此举加大了拍卖行的成本。对一些实力雄厚的大拍卖行还影响不大,可以进行内部消化。但是,一些本来就征集拍品不易的小拍卖行,这一措施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大大提高了它们的经济成本。因此,下一轮的艺术品拍卖的整合将不可避免。

来源:文汇报 [评论]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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