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官窑次品瓷器去哪了
http://www.socang.com   2022-03-29 16:51   来源:中国文化报


清宫旧藏明永乐青花菊瓣纹碗,图案混浊,证明入宫之器不一定是最美之品。

 


  “明清官窑次品瓷器均被就地打碎掩埋,既不得入宫,也不得流散民间”的说法,在社会上流行甚广,使不少不知根底的人士信以为然。实际情况究竟如何,有必要略作分析。


  上好瓷器不入宫中

  明何三畏《云间志略》卷九记地方官何廷玉事迹:“如变窑,必不可得之器,恐后来复索,上供猝无以应,遂皆贮之库中,不敢擅进,饶之人以此最德之,以为公详谨小心,造地方无疆之福”。这段话的大意是:窑变至美之器,得之甚难,不敢上供朝廷。原因是怕朝廷按至美标准索要产品,无法完成任务。知县何廷玉体恤人民凄苦把那些得之甚难的瓷器藏起来不上交。于是,人民记而颂之。

  同类的记述还有明沈节甫《纪录汇编》卷一百五十一:“窑变数十窑中千万品而一遇焉,然监窑官见则必毁之,窑变宝珍奇而不敢以进御,以非可岁供物也,故供上瓷器惟取其端正合制莹无疵瑕色泽如一者耳”。这节文字除了说明窑变至美之品不入宫中外,还特别强调:“供上瓷器惟取其端正合制莹无疵瑕色泽如一者耳。”

由此可知,窑变至美之器不是御选入宫的标准。瓷器入宫的标准只能是前述“端正、合制、莹无疵瑕、色泽如一”。

  陶瓷制作是一种非规律化的工艺技术。火、胎、釉、颜料、器型、天气、干湿度、置放位置、技能等诸多因素一旦相撞在一起,遂致生产技术难以把控。于是,入窑一色,出窑万品,每件出窑器物都是自然窑变的结果。如果主管官吏以最美之品为遴选入宫的标准,无疑是自讨苦吃。所以,最精美的产品连同窑变之“奇类”,一般会被悄悄地处置:或束之高阁,或砸碎填埋,或中饱私囊。近年,景德镇御窑遗址发掘出的部分打碎残器,其原始状态比北京故宫博物院现存完整器精美的问题,其原因概出于此。而不一定是部分学者推测的,因为烧造量大、供御有余、无处安置,故而碎之。


  清代官窑次品被变卖、赏赐

  先看一下同治辛未年(1871年)八月《景德镇奉县勒石碑》的部分内容:“照得景德镇陶产之区,向来各规。所有破坏瓷器,俱归黄家洲各小店贩卖。其四色中脚磁器,各客买办自便,旁人不得阻拦”。

  此碑文说得很清楚:历来官窑破烂磁器归黄家洲商户买卖,其他被淘汰的四色中脚磁器,各商客可自由买卖。这是清末的做法,自然不可作论证的全凭,那就看一下乾隆时的情况。

  乾隆八年(1743)二月二十日,唐英向乾隆上《次色瓷器变价以杜民窑冒滥折》说:“每岁每窑均有选落之件,计次色脚货及破损等数,几与全美之件数相等……于每年大运之时一并呈进,交贮内府。有可以变价者,即在京变价;有可供赏赐者,即备赏用。”

  这是唐英上乾隆折报告工作的一段。其实,在唐英给乾隆上此折前一年,即乾隆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唐英接到了乾隆六月二十三日的谕旨。旨曰:“嗣后脚货,不必来京,即在本处变价。”乾隆居高瞻远,指示就地处理脚货,既避免了远途输送之费,又除去了运输途中不测之险,可谓一举两得。但唐英奴才出身,生怕惹出事来,不敢担当。于是,他又上折絮叨说:“将此落选之黄器、五爪龙等件照旧酌估价值,以备查核,仍附运进京。”乾隆见折后,提了个折中方案:“黄器如所请行。五爪龙者,外边常有,仍照原议行。”

  再说雍正时期的情况。雍正《江西通志》卷一百三十五记:“每岁秋冬两季,雇觅船只夫役解送圆琢器皿六百余桶,岁例盘碗钟碟等上色圆器由二三寸口面以至二三尺口面者一万六七千件。其选落之次色尚有六七万件不等,一并装桶解京以备赏用。”此事,《景德镇陶录》《陶成纪事碑》也有记述。

  可知,雍正时落选次色瓷器的处理方法是与选中之上色瓷器一并解京,以备赏用。不过赏用之量尚小,大量的是在京变卖处置了,此说亦有史料为凭,此处不作详论。

  康熙时期次品瓷器之处理未见具体文字。但前有明代万历官窑次品管理之成法,后有雍正、乾隆两朝变卖、赏用之行为,上承前代,下启后朝是历史规律,大体不会相差太大。


  明代官窑次品瓷器的处理

  明沈一贯《敬事草》卷五记万历十三年四月谕旨:“烧造瓷器内有屏风烛对棋盘花瓶,已烧成的拣好的进,不堪的变卖,未烧的停止,应该供用的照旧烧进。”

  陆万垓《江西省大志》:“逐年存储器皿日多,库役皀快乘机盗窃,董事者且拣择馈送,是以公家之物,徒济贪鄙之私。隆庆五年春,蒙抚院义行,将存留器皿委官查解折俸。”

  这两段史料证明,明代万历、隆庆两朝,官窑次品瓷器被监窑官存储在库房里,虽然时有变卖,但管理不善,贪鄙严重,拣择馈送成风,丢失毁坏巨多。

  嘉靖以后,窑事日繁,官窑厂无法满足供御需求,开始制度化地采取“官搭民烧”的办法应付任务。“官搭民烧”解决了钦限瓷器需求量大、时限紧迫的问题,便于按时完成御用任务,但也造成大量不合格瓷器充数凑解。万历《江西省大志》记:“但民窑狡诈,人百其心,乘限期紧并,多以歪斜浅淡瓷器塞责。厂官事逼,姑收凑解。”此见,不合格的瓷器不仅没被打碎,反而被凑数解押到了宫中。

  洪武到正德,官窑次品的处理方式,文献上未见专门记述,考之不确。不过,近年景德镇御窑遗址中发现了被人为填埋的次品官窑器。学界据此得出了明代洪武至正德年间官窑次品瓷器均被打碎掩埋的结论。这一结论与明代早期官样瓷器使用制度基本吻合,可谓论之有据。但其中仍有值得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在文献凭据不足以及明代早期提倡节俭的大背景下,打碎次品瓷器是唯一的选择吗?

  目前,虽然没有直接的史料将上述提问澄清,但如下两则文字从另一侧面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明朝典汇》卷一百八十九记:“正统七年,江西所造九龙九凤膳亭及龙凤白瓷礶,俱不及式,工部请治提调官罪,复令改造,上悉劳民,诏勿改造,提调官宥之。”同卷另一段文字:“天顺六年,光禄寺以供用龙凤花素瓷器万余件,皆损弊,请勅工部移文有司成造,上以其劳民已之。”由此可知,至少在正统、天顺之期,次品瓷器的一部分是将就着使用的,而不是完全砸碎掩埋。

  另有可资参考的论据是宋时即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的成例,宋时御拣后可以出卖的做法,是否对明代早期官窑次品瓷器的处理产生过影响?或未可知。

  另一个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是:只要“官搭民烧”行为存在,官窑次品器也就无法全部被打碎掩埋。以次充好,姑收凑解,甚至匿而销售的情况在所难免。而“官搭民烧”以应御用之急需的情况至少从宣德时期就已经开始了,此为后话,留待下篇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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