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戈”斝
新乡市博物馆馆藏一件商代的青铜斝(图1),在其鋬下刻有一个“戈”字,故名“戈”斝。此斝保存完整,装饰简朴,更有“戈”字铭文(图2),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戈”字作为金文和甲骨文多次出现在青铜器和甲骨上,其传递出的历史信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有鉴于此,笔者结合相关文献,对此问题进行探究。
图2 “戈”字铭文
1952年,“戈”斝由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辉县褚丘挖掘出土。“戈”斝出土后,移交原平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收藏,后交拨新乡市博物馆收藏,现为国家二级文物。此斝高33.4、口径20.7厘米。斝是商周时期一种用于温酒的容器,也用作礼器,始见于二里头时期,盛行于商代和西周早期,到西周中期以后已十分罕见。此斝撇口,束颈,口沿上有对称铸造的伞状柱,两柱较高,底部铸有三个袋状足,柱形足跟,条形执鋬连结颈部及足部。此斝整体素面,简洁大方,鋬下刻有一个“戈”字。根据朱凤瀚在《中国青铜器综论》中对青铜斝器型的分型定类,此斝应为Ca型Ⅱ式,应属商代中晚期。青铜器铭文也被称为金文,这些铭文不仅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而且还是青铜器断代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中国青铜器综论》中对商代金文常见形式的归纳,商代的单字金文多为“家族之名号”或“作器者名”,用以表明作器者之族属或作器者的名字。由此可见,“戈”斝应属“戈”族或“戈”所有。
根据陈晓华在《戈器、戈国、戈人》中的统计,有明确出土地的“戈”器有44件。王长丰在《殷周“戈”族铜器整理与“戈”族地望探讨》中指出,“戈”族徽铭文81器85拓铭文,其时代从殷商至西周早期均见,属殷商时期者为55器,属西周早期者为22器,余4器时代属商末周初,其中有明确出土地点者19器。虽然两位学者对明确出土的“戈”器数量有所分歧,但都能确定的是“戈”器出现最多的地区为陕西和河南。在甲骨卜辞中,也有大量关于“戈”的记载,如:“叀黃令戈方”(合集08397)、“令入戈人步”(合集08399)、“令入戈人”(合集08398)、“戊申卜:翌庚戌令戈归”(屯南991)、“庚申卜:王其省戈田于辛”(屯南1013)。因此,从上述卜辞和现存的“戈”字铭文铜器,我们可以得知“戈”应该是商代重要的方国,与商王关系密切,被称为“戈方”。“戈人”是对“戈”族之人的统称,此种称谓更加确定了“戈”在殷商甲骨卜辞中是方国族氏名,即殷周金文族徽中所见的方国族氏名“戈”。
在现存的传世文献中也有不少关于“戈”的记载。《史记·夏本纪》记载,“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氏、戈氏。”“少康灭浇于过,后杼灭豷于戈,有穷随亡。”由上述文献可知,“戈”很可能是一个古老的方国,其立国应与夏王朝同时。夏衰,羿、浞代夏立国四十余年,浞封其少子豷于戈,可见戈地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宋代郑樵《通志》载:“戈氏,夏时诸侯豷之国也。少康灭之。其地在宋郑之间,子孙以国为氏。”又据《左传·哀公十二年》载,“宋郑之间有隙地焉,曰弥作、顷丘、玉畅、岩、戈、锡。”因此,王长丰根据上述文献,认为“戈”在宋、郑之间,故在今天河南商丘和河南新郑等地区。
如果认定“戈”的活动区域在商丘和新郑等地,如何解释商代“戈”器大规模出现在陕西。学者陈晓华认为,这是商汤灭夏以后对夏遗民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戈人”作为夏代遗民,其为奴隶随商王徙居安阳,便于就近羁糜和为商王室提供赋税和劳役;另一部分“戈人”遵照商王朝统治者的指令徙居于商的西部边境,作为敌对部族入侵商王国的屏障。依陈晓华的分析,出现在陕西的“戈”器和辉县褚丘出土的“戈”斝,想必就是商王朝分而治之政策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