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拍”的危害远远胜过“拍假”
http://www.socang.com   2017-05-15 14:26   来源:收藏快报 刘双舟
 
  在商品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是非常招人恨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骗人钱财,像有毒食品或假药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在艺术品市场上,人们同样痛恨假货(伪作、赝品)。在拍卖会上卖假货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拍假”。这些年,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拍卖会上“拍假”行为的谴责声从未停歇过。

  与此同时,人们对拍卖会上存在了很久的“假拍”现象却少有关注。事实上,“假拍”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胜过“拍假”,只是由于其形式上的貌似“合法性”、手段上较强的隐蔽性以及危害后果上的间接性,常常容易被人们忽略。

  “拍假”的具体表现与法律性质。从拍卖公司的角度来看,“拍假”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拍卖公司自己不知假(由于能力所限无法鉴别真假),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做了“如实声明”的情况下开展拍卖,这种情况的“拍假”《拍卖法》是允许的;第二种情况是拍卖公司知道拍卖的艺术品是假的,但是在如实向竞买人做了说明后开展的拍卖,这种情况虽不违反《拍卖法》,但是有可能违反《著作权法》(如字画拍卖);第三种情况是,拍卖公司明知道拍卖的艺术品是假的,却不做如实说明而开展的拍卖,即“知假拍假”。这种情况属于欺诈,不仅违反了《拍卖法》,也可能违反了《著作权法》(如字画拍卖)。

  “拍假”并不见得不成交,艺术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赝品、伪作本身也可能有艺术价值,因此,“拍假”成交也是很常见的。从买家的角度来看,有些情况下,虽然拍卖公司不知真假,但是买家本身是行家,买家会按照“赝品”本身的价值来报价和买受,这就是常说的“知假买假”。当然了,也有缺乏经验的买家会“打眼”,把假的当真的买,但是这种情况在大型拍卖会上是非常少见的。

  “假拍”的具体表现与法律性质。“假拍”属于虚假交易。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打着拍卖的名义骗取委托人鉴定费、图录费、保险费等费用的合同诈骗。第二种情况是由拍卖公司参与策划的“做局”。无论拍卖场上出现多高的成交价,事后双方都会按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进行结算。这属于《拍卖法》禁止的恶意串通,是违法的。第三种是由卖家和买家私下串通,瞒着拍卖公司进行“做局”。

  “假拍”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拍假”。“拍假”对于有经验的买家而言,是很难上当的,即是有少数经验不足的人上当,其危害性也主要限于个案和个人。但是“假拍”属于交易作假、成交数据作假和市场信誉作假,危害的却是整个艺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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