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2月1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
如今的时评人大都有微信公众号,夺眼球不高的新闻由头,一眼掠过,不愿意就此展开评论。我觉得保护文物的话题,尽管比较枯燥,也确实不适合圈粉,但必须对此作一番评说。保护老祖宗留下的好东西,就是保护我们中华民族绵延不绝的血脉和独特的文化标识,是一种责任与担当。只有呼唤更多的国人关注保护文物,使历史文物不至于淹没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之中,才能坚守住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所需丰厚滋养的源泉,才能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拥有根深蒂固的文化沃土。
国家文物局的这一通知,来得非常及时和必要。文中提出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任何建设工程,避开不可移动的文物,这应该成为一道不可触碰的红线。看得出,这样的底线规定,所针对的现实背景是“古墓不敌别墅”,历史遗址在大开发中屡遭破坏。
在现实生活中,地方官员草率拍板决策,规划朝令夕改,在城市的大拆大建中热衷于搞短平快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急功近利的心态,与开发商的唯利是图一拍即合,古建筑和地下文物遭遇厄运,结果给历史与后人留下难以挽回的遗憾。开发商及其他们的子孙后代都需要中华文化的传承,但他们吃完“子孙饭”,却留下亏空交给政府与社会去埋单,这是极不公平的,其实,不单他们自己充当了传统文化的掘墓人,包括他们的子孙在内的后人也是受害者。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建设中的短期行为这一对矛盾体,本质上就是短期局部利益与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冲突和较量,这种令人扼腕长叹的付出,成本巨大,代价惨重,无法用金钱和任何物质利益来衡量,更不是对开发商骂上一两句“社会责任缺失”就完事的。
在保护文物中,开发商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已是末端的愤怒。而源头应在地方政府这一头。为何一边是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看重历史名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地”,你争我抢,乐此不疲,一边却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乏善可陈,甚至不闻不问,对一些破坏行为置若罔闻?为何一边花费巨款修建仿古建筑,一边有着天然历史文化韵味的古建筑、古墓群等文物,却要被开发拆迁?如何提升各级官员文明素养、增加政绩考核体系中历史文化保护的含量,如何祭出铁腕,亮出法治之剑,坚决对糟蹋古墓群的房产地开发说不,这值得反思,更需要从制度源头上把好第一关口。
对于在开发中遭到破坏的历史遗址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媒体曝光后往往是“暂时停工”,或所谓“修复如旧”。这种事后诸葛亮的套路,决策者不交“学费”,无关痛痒,任期完了拍屁股走人。而开发者付出的成本低廉,根本不长记性。历史遗址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遗产,是固态的文物。它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是其他任何物质财富所能衡量与替代的。曾几何时,出于种种动机与目的,推倒改造、迁移拆除历史遗址与文物的事在多地时有发生,“事后诸葛”的补救措施再好,往往也难以恢复原状,留下了永久的遗憾。
开发建设无条件让路文物成为常态。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还应明确要求,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必须作为一切开发建设行为的前置条件,对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一律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涉及历史遗址与文物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做好细致的现场考察与民意征询,邀请历史学者参加考察,充分听取他们与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同时,严格约束决策拍板权,提前启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不顾保护历史遗址而使开发建设项目仓促上马。如果事先针对保护历史遗址,做足走访考察、科学论证的功课,就不会出现“古墓不敌别墅”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