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人:墓志究竟起源于何时?
http://www.socang.com   2015-07-22 15:19   来源:搜狐

  《现代汉语词典》中,“墓志”一词的解释为:“放在墓里刻有死者生平事迹的石刻。也指墓志上的文字。有的有韵语结尾的铭,也叫墓志铭。”丛书《新中国出土墓志》执行主编任昉介绍,墓志铭通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序文,又称为“志”,北朝隋唐多用骈文撰写,宋元明清多用散文撰写,叙述死者姓名、家世和生平事迹;“铭”则用韵文写就,主要是对逝者的悼念和赞颂。一方墓志未必“志”和“铭”都有,很多只有“志”,早期的墓志或只有“铭”。

  据记者调查,从公布的材料来看,隋唐墓志占出土墓志的半壁江山之多。从收藏情况来看,公立的陕西西安碑林博物馆,收藏的约1600方墓志中主要为隋唐墓志,四分之一为明清墓志;公立的河南洛阳千唐志斋博物馆、民营的陕西西安大唐西市博物馆则如其名,收藏的绝大多数墓志为北朝唐代墓志。但据任昉介绍,从《新中国出土墓志》收录的墓志看,明清墓志占出土墓志的三分之二;从参与《新中国出土墓志》编集工作的各省市县文博考古单位收藏情况看,明清墓志的数量也绝对居多。丛书《新中国出土墓志》执行主编王素认为:“大家觉得明清墓志数量不多,是学界对明清墓志不重视,文博考古单位不愿花时间整理公布的缘故。”此外,盗掘出土的明清墓志,大多被弃舍毁坏或移作他用,这也是人们感到明清墓志数量不多的一个缘故。

  在洛阳金石文字博物馆,记者见到了原本流散在全国各地的16块“东汉刑徒砖”。副馆长朱晓辉介绍,以前全国服劳役的人都派驻到洛阳做苦力,死后就找块砖头刻志记铭,记录了刑徒的部属、刑徒性质、狱所名称、刑名、姓名和死亡日期等简略内容,与死者尸骨共埋。比如其中一块“东汉少府若卢砖铭”上书隶书23字,文为:“右部无任少府若卢髡钳徐孟延平元年六月十九日物故”。朱晓辉认为,刑徒砖的发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气,“挺人性的”。

  任昉认为,上述秦汉墓砖(石),或被称为“早期墓志”开始萌芽。当时已经存在了多种标志墓葬的形式,出现了墓志的雏形。其中,有的以墨书或朱书大字题写在墓室过道的粉壁上,有的则刻成单独的小型碑石立于墓中,还有各种形制互异的柩铭、封记、墓记等石制品与砖制品,显示出墓志的初始状况。“秦汉时期,我国早期墓志虽然没有确定的载体、固定的形式和陈设位置,但已经为魏晋时期墓志的发展开创了先导。”

  四是“魏晋说”。自东汉建安十年(205年),曹操“以为天下凋敝”下令禁碑,又因战事频繁、政局动乱,以至许多墓葬被盗。黄初三年(222年)魏文帝下诏,决定取消墓地上一切设施和标志。也许是世人追念亡者之情仍望有所寄托,于是产生了将地表刻石埋入墓中的墓志铭形式。

  可以说,“禁碑令”和丧葬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这一时期墓志的发展。魏晋时期,一些植立墓中、形似碑状的墓志和长方形的墓志数量增多。但当时的墓志仍无定制,形式和内容都与地面上的墓碑相同,只是形体缩小而已。有作圭型的,有作竖长型的,多称为“铭”。任昉认为,在形制上不统一的魏晋墓志,系南北朝时期墓志定型的前身。

  五是“刘宋元嘉年说”,以往论及墓志起源大多据此说。这是因为早年出土于山东益都的南朝刘宋大明八年(464年)《刘怀民墓志》,是现在已知的最早自称“墓志铭”的石刻。在这块方形石刻上,首题直书“宋故建威将军齐北海二郡太守笠乡侯东阳城主刘府君墓志铭”,且志文、颂文俱全,直接证明了这类墓志文字的性质。清代端方《陶斋藏石记》卷五云:“刘怀民志作于大明七年,适承元嘉之后,此志铭文字导源之时代也。”

  任昉认为,南北朝时期是墓志定型的“关键期”。东晋灭亡后,南朝墓志承晋制继续流行,北魏统一北方后,孝文帝加速汉化,在丧葬仪式等方面使用汉制。民族文化的融合、佛教文化的风行,使墓志在上层社会普遍使用,成为“王公以下,咸共遵用”的葬制,促进这一时期墓志的定型。北魏墓志不仅数量增多,形制大多呈正方形,墓志虽大小不定,但内容已趋于统一,后世墓志只是在此基础上小有变化而已。

  “关于墓志的起源,虽然众说不一,但由此我们可将墓志的涵义界定为四:一是志墓主人,二是埋在墓内,三是有相对固定的载体,四是有一定的行文格式。”任昉说。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 推荐关键字:考古
  • 收藏此页 |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中国收藏网的立场,也不代表中国收藏网的价值判断。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已有32934条评论)
昵称: 匿名发表:
内容: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版权所有 中国收藏网 ©2002-2010 浙B2-20080195 E-mail:web@socang.com 客服热线:0571-87068182 客服QQ:328271981 业务合作:0571-87020040/28057171/8724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