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藏品被扣押,该怎么办?
http://www.socang.com   2015-05-21 12:46   来源:艺术投资

  尽管这些法律纠纷时间跨度达十多年甚至二十余年,但放在当下,仍然值得人们深思。

  十多年前被执法机关扣押的收藏品,多年后索要时却被告知物品遗失;有人拿到返还品时,却发现已被调包。近来,媒体曝光了多起相关的法律纠纷。在此,中国商报记者邀请了法律界人士,从法律的角度为广大收藏者答疑解惑。

  【近期案例】

  案例一:1989年7月,孙建龙到珠海出差,在宾馆内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警察以“涉嫌走私”为名控制,随身物品被以同样名义扣押。他提供的扣押物品收条复印件显示,扣押物品内有李苦禅挂式水墨画一幅和吴昌硕挂式《梅花》水墨画一幅。3天后,因警方认定孙不构成犯罪,孙建龙被释放。然而事后当地警方并未归还这两幅画作,其索要多年无果。近日此事经媒体曝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在回应中称曾给孙建龙以书面答复:此二幅画为赝品,查找工作仍在进行。但画作由于历史交接原因丢失,证明两幅画为赝品的鉴定材料现已缺失。

  案例二:1993年12月,河北人张家瑞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家中所藏6幅范曾画作和2幅黄绮书法被检方查扣,并有搜查人员签名。事后检方证实该批画作与案件无关,但张家瑞连续追讨了12年,至今仍未追回原画。黄骅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因当时办案不规范原因,其中4幅画作已经流失,仅有2幅在档案室留存。近日,张家瑞将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退还6幅范曾画作,或赔偿5400万元折价款。该案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例三:1996年4月,河南人申德林到吉林省洮南市出差,他随身携带银元、古币想与当地收藏爱好者交流。当地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以投机倒把为由将申德林带回调查,并将银元、古币全部没收。申德林随后将工商局告上法院,最终获得胜诉,工商局须返还扣押的物品。然而,在退还被扣押物品时,两枚“民国半元纪念币”不知去向,工商局表示愿意赔偿,但这两枚被申德林称为价值不菲的纪念币到底该赔多少钱成了“无解的难题”。

  【律师说法】

  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时间间隔长。短则十几年,长则20多年,这中间涉及到《文物法》的修订问题,法律的变化对这些案件有何影响?

  刘玥(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是时代的产物,每个时代法律的调整行为都有不同,看一个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必须要看他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从这几个案例目前公开的信息资料来看,当年相关执法单位的行为的确存有不恰当、不合法之处。存在违规扣押,扣押程序及手续混乱、不规范,保管失当等情形。

  执法机关执法,虽然有权暂扣、查封相关物证,但必须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出具扣押收据或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尤其重要的是扣押、查封完毕后,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将原物归还当事人。

  柯于河(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首先,案例中的办案机关均已查明相关藏品(物品)不涉案,他们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拥有相关藏品的违法性,此种情况下,应予以及时发还相应藏品;其次,办案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拥有相应藏品的行为违法,在没有合法理由扣押相关藏品的情况下,却仍予以扣押或部分扣押,甚至掉包、遗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以上藏品均为重要文物(案例一中办案机关虽然认为相应文物为赝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即便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以当时的文物法规定,是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但相关的办案机关并没有这么做。

  上述三个案例中,当事人都宣称自己的藏品是真品,而在案件执行后的索要中,执法机关则称他们当年扣押的物品大都是赝品,那么藏品的真伪到底谁说了算?

  刘玥:藏品的真伪问题的确可能会是一个事实上的问题,但是在上述案件中,不会构成一个法律问题。这里面牵涉一个法律行为如何解释并定性的问题。

  当年执法机关在进行藏品扣押时,可能无法判定藏品真假问题,但是应当如实记明所扣押的物件,如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归还了,不管是真品还是赝品,都应当不会构成妨碍,因为是原物返还。

  但是,如果执法机关行为违法,保管不善遗失相应的藏品,则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真品赔偿,除非有其他有利的相反证据证明。因为,执法机关在这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有利和主导地位,且能够掌握扣押物品,因此在归责认定时,应当承担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不利后果。

  柯于河:在案件执行中,藏品的真伪到底谁说了算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原则上只有办案单位一方说是假的且文物已遗失的不应认定是假的;有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真的可以直接认定为真的,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为假的除外。

  上述案例长达10多年甚至20余年的跨度,当年办案的相关人员流动变更,能否成为有关部门造成扣押品遗失的借口?时间的长短,对文物艺术品本身有什么影响?

  刘玥:行政机关的职责担当不会因为其职员流动而消失。时间的长短不能构成其可以合法侵犯公民权利的理由和借口。对于持续的侵权行为,一般来说,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权利。

  柯于河:时间长,相关人员流动变更,不能成为有关部门的借口,有关部门人员无论怎么变动,其当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有关部门承担。时间的长短,不影响收藏者对文化艺术品本身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可以继承(经过合法处置的除外)。只要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其违法行为仍在延续,那么当事人就有权追讨,不应存在过了多少年就不追究了这种说法。

  虽然这些案例发生都很久远了,但今天在特殊情况下收藏者也还是有可能遇到类似情况,那么他们怎么做才能最大化地保护自己权益?

  刘玥:首先可以在查办过程中查明查办人相关的身份证明,比如说他是不是相关的执法人员?第二可以要求其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比如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等等。第三,如果是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的查封和扣押,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经批准后可以最多延长30日。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那就涉嫌违法了。

  柯于河: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第三方有资质鉴定机构的真伪鉴定及其他相关鉴定;(2)有关部门的合法扣押手续;(3)要求有关部门出具封存证明并妥善保管;(4)确保发还文物与原有文物一致。

  当前文物艺术品交易市场繁荣,那么在收藏交易时,藏家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刘玥:建议藏品交易时,一般坚持款货及时清结;不要选择非法场所或不规范的交易场所交易;尽量避免到不熟悉的场合交易;要具有基本的收藏知识和相关领域的专业鉴别知识。此外,收藏者在遭到执法机关扣押藏品时,一定要在扣押清单上详细列明藏品的名称,如有必要可以列明尺寸、大小等等。

  柯于河:收藏交易时,从以下几方面保护自己:(1)第三方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真伪;(2)不收藏所有权有争议的文物;(3)通过第三方文物交易机构交易。

  如果像上述三个案例中,藏品最终被证实在扣押中遗失,收藏者能否申请赔偿?

  刘玥:申请国家赔偿必须依据《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未对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数额作最高限制,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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