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霍晓霞) “我们在搬家时翻出一张1953年的土地证,不知道这土地证还有没有用了?”昨日,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称家人在搬家过程中意外发现一张1953年的土地证。
王先生介绍,他的奶奶家住东河区银匠窑子村,最近正忙着搬家,家人无意中在奶奶过去的收纳盒子中找到一张纸页泛黄的地契,翻开来一看,竟然是一张1953年的土地证,上面还有当时政府领导的签名呢。
此次在王先生奶奶家发现的是一张保存相对完好的地契,泛黄的麻纸上写着“土地房产所有证”,落款是1953年元月,还有时任市长李质、副市长王金泉、郑效先的签名。王先生告诉记者:“1953年之前,奶奶家的家境相对富裕,便购置了十余亩土地。后来实行土改,地契上标注的这片土地便被收了回去。再后来,这片土地划分到邻村邓家营村,同时奶奶所在的银匠窑村也分给了奶奶一亩地。这次找到这张地契,家人想知道还能不能据此追回原来的土地,或者地契本身有没有用。”
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法学教授张万军表示,考虑到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已经重新颁发了公众认可的土地权属手续,该土地证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记者就此咨询了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表示,1953年的土地证目前留存在民间的也不多见,有一定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但是土地证上标注的地块因为历史原因已经过国家政策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因此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记者了解到,此类地契票据的珍藏,最好是成套、成体系的,这样能反映更多当时关于土地买卖以及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史料信息,也更具收藏价值。另外,纸质文件的保存要求更高的保存条件,该市民如果有出让意愿,可以和博物馆等收藏单位联系。
来源:包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