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拍玉石不料坠地损毁:法院责令赔7成损失
http://www.socang.com   2013-11-06 13:07   来源:渤海早报

  今晚网讯 (渤海早报记者 解金钊)家住河西区的严先生从朋友处花5万元购买一件南红玛瑙摆件,打算拍一组照片挂到网上出售。怎料,请来的兼职摄影师因一时疏忽,致摆件掉到地上摔碎。日前,法院一审认定摄影师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70%。

  严先生业余时间喜欢收藏玉石雕件,并在网上经营。前年,他花5万元从朋友处购得一件南红玛瑙摆件。今年6月,严先生想把摆件出手,便在网上找了一名兼职摄影师,给摆件拍摄照片。一天下午,摄影师来到严先生家中工作,但拍摄期间,摆件却从用于固定位置的橡皮泥上脱落,坠地损毁。

  日前,严先生将摄影师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庭审中,严先生称是摄影师放置橡皮泥的量不足,导致摆件不稳。摄影师则辩称,拍摄过程中的玉石由严先生摆放,摄影师只对拍摄角度进行设置,南红玛瑙系拍摄完成后脱落,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该摆件现行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万元,损坏后的残值为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是拍摄活动的实施者,应对拍摄活动的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原告作为摆件的所有者,在拍摄活动中负责指导协助,且提供固定摆件所用物品,对拍摄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原、被告对事件发生均存在过错,原告应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依据鉴定,摆件残值为1万元,故原告损失金额为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3万元的70%,即2.1万元。

  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秀杰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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