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报道,近日,宣城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参与盗掘古墓葬的江达等六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没收被盗文物上缴文物主管部门,并处3千元至2万元罚金不等。
2012年5月下旬,江达伙同赵传刚、李刚来到宁国市某毛竹山上,由赵传刚负责望风,江达和李刚挖开五座古墓葬,盗得瓷器21件。经鉴定五座被盗墓葬为宋代至明代时期古墓葬,盗取的21年瓷器中宋代青釉唇口碗9件,其中7件为三级文物,2件为一般文物,宋代青釉盏12件,均为三级文物,后江达分别给付赵传刚、李刚人民币400元和300元,并将所盗瓷器据为己有。2012年6月2日早晨6时许,江达伙同李华、娄军、李小生、朱平再次驾车来到宁国市某毛竹山上,朱平负责驾车接应,李华负责望风,江达、娄军对二座墓葬实施挖掘,李小生继续寻找古墓,因被群众发现后逃跑。后经现场勘查及鉴定,上述二座墓葬上层土壤已被挖开,均可见墓砖,且二座被盗墓葬为宋代至明代时期古墓葬。后盗墓案被安机关侦破,几名盗墓贼全部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及时追缴文物,未造成文物的流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达、赵传刚、娄军、李小生、李华、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中江达、赵传刚在第一次盗掘古墓葬过程中已盗窃珍贵文物,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千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江达、赵传刚、娄军不服,以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量刑过重为由,向宣城中院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法律规定,裁定维持原审判决。(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