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临摹画作请标明原作者
http://www.socang.com   2013-10-25 11:09   来源:成都商报

  前段时间,围绕“夏俊峰的儿子临摹几米漫画”是否侵权,引发了广泛讨论。10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志兴就“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临摹是否侵权问题”,在该院官方微博进行了解读。

  该官方微博共解答了三个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第一个为,“一概否认临摹而得的画作能够享有著作权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临摹指的是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的过程”,“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存在临摹人的个人意志和选择的,不可能是完全精确到百分之百的复制”,因此“对他人美术作品临摹而得的画作也就可能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从而产生新的著作权”。

  第二,临摹他人美术作品不经原作者同意进行商业用途就是侵权。对于临摹他人美术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而言,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还是存在侵犯被临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可能的。最为基本的,就是临摹美术作品的署名问题,必须标明被临摹美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否则就侵犯了其署名权。如果未经许可就进行商业使用的话,还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第三,如果临摹行为是为了出版发行、商业使用则为不合理使用。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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