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地挖出数万枚古钱币 文物属于谁?
http://www.socang.com   2012-01-20 10:46   来源:检查日报
  最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判决了江苏首例私人向博物馆追讨地下文物案,原被告双方为地下文物所有权的归属争执不下。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原告汪氏六兄妹却认为,其祖宅地下挖出的古钱币,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他们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法院历时一年多时间的审理,日前终于给出了答案:汪氏兄妹胜诉。
  古钱币惊现建设工地
  2009年10月12日中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越河小区一建设工地上,一个身背挎包的拾荒老汉正在这个已拆迁的废墟上四处寻觅,希望能找些废铜烂铁换钱。他随意扒开了一个泥坑,意外发现坑底散落着一些古钱,再往下扒,一堆密密麻麻的圆形古钱币呈现在眼前!
  “啊,我要发大财了!发大财了!”看见眼前堆放着的古钱,这位拾荒老汉激动地叫起来。工地附近的市民闻声纷纷围拢过来,一探究竟。
  哪里看见过这么多古钱币!市民们有的脱下身上的衣服,包裹古钱币,有的打开随身携带的手包,往包里塞,工地顿时乱成一团。
  “这些钱是国家文物,不能动!”看守工地的建筑工人立即上前制止,却无济于事,市民们为抢钱,你推我搡,差点打了起来。
  坑内的钱币一小部分被市民哄抢。见此,有人赶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警方一方面立即出警维持秩序,一方面联系了淮安市博物馆的考古人员到现场察看。
  考古人员赶到现场后立即投入了考古、发掘工作。根据经验他们认为,现场应该还有埋藏古钱币的处所。因为,依照考古惯例,先人埋藏钱币时不会将钱币全部集中藏于一处,而是分开埋藏,这样才会更安全,即使埋藏之处被人发现了,也不至于被“一锅端”。于是,他们以浅坑为中心,向四处继续挖掘。果不其然,在距浅坑东面仅1米远处还有一个更大的埋藏坑,同样埋藏着大量的古钱币。当天,考古队共出土铜钱5.5万枚,而被哄抢的铜钱估计在1万枚上下。
  清理发现,这批被挖掘出来的古钱币为机制铜元,为清代晚期至民国期间的钱币。后经江苏省文物局委托淮安市文物局进行鉴定,这些钱币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就在博物馆依照文物管理规定,准备将这批古钱币收藏、保管起来时,突然来了几位不速之客,自称是这批古钱币的主人,要求物归原主。
  他们是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兄妹六人。江氏兄妹称,自己的祖辈住在淮安市区原东长街306号的房屋中,系经营酒坊的商家。2007年4月,该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后,兄妹们就曾向拆迁项目部及当地居委会反映,其宅基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钱币若干。
  然而在汪氏兄妹与拆迁部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2009年9月27日晚,江家祖宅却被相关单位暗中拆除了。
  汪氏兄妹认为,发现古钱币的那片建设工地正是自己的祖宅地,其地下发现的古钱币就是自己祖上当年埋藏起来的。
  然而,他们的要求,被淮安市博物馆拒绝。淮安市文物局还会同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该批古钱币属于可移动文物,依法进行追缴,敦促哄抢者上交,对提供办案线索的,经查实后将给予奖励;对拒不上缴文物或到案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理。
  地下文物归谁所有
  这下,汪氏兄妹不干了,于是一纸诉状将淮安市博物馆告上法庭,请求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祖上埋藏的古钱币,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2010年4月19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原告汪氏兄妹表示,抗战期间,日军侵略淮阴城时,他们的祖父带领全家避居乡村,并吩咐雇员将家中数量可观、不便携带的铜钱埋藏于宅中。当原告祖父重返淮阴城时,雇员已下落不明,铜钱埋藏在哪里也就成了一个谜。
  但淮安市博物馆辩称,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批古钱币归国家所有,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淮安市博物馆负责人质疑:如果古钱币为汪家所有,汪家兄妹的祖父及其亲戚(即埋藏人)分别于1977年和1985年去世,他们在世时也都进行过挖掘,为什么没有挖到?汪家房子被拆除后近半个月,汪家兄弟也没有去挖掘,并且古钱币的发现者及报警者也并非汪家人。
  博物馆还认为,出土古钱币的位置是老城区,是清代清江造币厂所在地,并且在出土的古钱币中也发现了清江造币厂制造的铜钱,因此,这些钱币应是造币厂埋藏起来的。
  原告汪秉诚解释说,之所以祖父在世时没挖铜钱,是因为当时家庭生活条件还可以,不需要靠这批古钱币维生。祖父过世后,院子里还有部分房产局改造房,房内住着一些房客,不便于挖掘。而房子被有关单位拆除后,马上就成了建设工地,上面堆积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依靠他们个人的能力清除这些垃圾难度很大。从出土的铜钱来看,钱币制造的时间、数量等也与他们当时向拆迁单位和居委会反映的吻合。
  原告同时认为,按照常规,当年的清江造币厂应该只制造一种钱币,而目前发现的这批古钱币有40余种版别,分别产自湘、鄂、粤、苏、皖、赣等地。这些古钱币一方面反映出时局的动荡和币制的混乱,另一方面也证明并非清江造币厂所遗留,而应该是当年开酒坊的祖父做生意时收下的四方客商的钱币。这些古钱币对研究中国近代货币制度及淮安运河文化有一定价值,原告愿意赠送其中少部分给被告,供其研究。
  六兄妹还请来汪家两位邻居到庭,证明汪家世代居住在酒坊老宅中,证实涉案古钱币出自汪家房屋地面之下。拆迁单位和居委会也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早在 2007年拆迁启动时,汪家就曾反映,老宅下有祖父埋藏的古钱币。清淮路社区居委会还证明,六原告的祖父以前做过酿酒生意,家境殷实。
  然而,被告淮安市博物馆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使在原告六兄妹的祖宅范围内发现了古钱币,也并不代表就是房主的。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古钱币就是汪家所埋。除了汪氏兄妹的口头陈述,没有遗嘱等文字材料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发掘前,六原告不能说明铜钱的数量、年代、特征和埋藏位置等基本事实,如何能证明这批铜钱是祖上所埋?这批文物的发现和出土过程说明,铜钱早已不被任何人占有和控制,属于地下遗存的文物,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无论当初是否系原告祖父所埋,原告都已经失去所有权。博物馆是依法设立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涉案的全部古钱币有权依法收藏、研究和展陈。
  淮安市博物馆负责人认为,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没有例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博物馆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履行文物考古调查、挖掘、研究、陈列等职责,所以对涉案的全部古钱币负有依法收藏的职责。淮安市博物馆负责人还打比方说,难道曹操的后人能去要曹操墓的文物,慈禧太后的后代能去要故宫的文物吗?
  原告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祖传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公民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应予以保护。该批古钱币在他家祖宅下,是其祖父让人所埋,所有权就应归汪家所有。
  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力促双方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均拒绝调解。在此情况下,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引发考古界、法学界热议
  此案经过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反响,许多考古界、法学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淮安市一位考古人士认为,该案涉及的是文物权属的根本问题,这批古钱币应该属于国家。如果谁家地下发现了近代文物就归谁,那么博物馆里无数文物就要给私人搬走了。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陈良律师认为,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祖传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如果能证明这一点,这批铜钱应该返还。如果能从房产部门查到当年的房契、地契,证据会更有力。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陈志刚律师则认为,证明祖传文物不能靠口口相传,而是要有直接的证据,现在原告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原告说“祖传文物埋到地下找不着了”,这在逻辑上没有说服力。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地下文物属国家,出土文物归国家,这与这批古钱币归国家所有恰恰都是符合的。
  江苏省文物局法规处处长张农表示,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这批铜钱的归属,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换言之,地下文物有没有可能不归国家所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案对推动文物保护法制进程很有价值,对全国的同类案例都具有示范意义。同时,通过法律程序而不是通过上访、无原则的组织协调等手段解决文物争端,对提高群众法制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有帮助。
  私有财产得到尊重和保护
  近日,笔者从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获悉,法院经过审慎研究,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安市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古钱币两箱。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此案的主审法官、淮安清河区法院政治部主任黄波接受笔者采访时谈了此案判决的依据。
  黄波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在江苏省内没有先例,因此,他们在审理时相当慎重。之所以一审支持了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如下原因: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法官确信,该批古钱币应当为汪家祖上所遗留。从位置上判断,该批古钱币系从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辈即居住在该处,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数次向有关单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钱币的事实;最后,现场出土古钱币后,只有汪家出面主张权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没有出面主张权利。
  “这起案件,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归国家"。”黄波说,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但有个前提,文物必须是无主文物。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钱币属汪家祖父所埋,属有主文物,汪家后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么,此案的判决是否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呢?黄波认为,此案判决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主张文物归其个人所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此案中,原告汪氏兄妹所举的证据处于优势,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文物属于汪家。不过,这种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季秀平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汪氏六兄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这批古钱币为其祖上所埋,一审判决的说理、裁判依据很清楚。作为当时流通货币的铜钱允许私人持有,即使成为文物以后,也属于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并非无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批古钱币并不属于汪氏六兄妹继承的遗产,而是汪家后人的共有财产,这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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