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
范曾打赢了
近日,备受关注的画家范曾状告收藏家郭庆祥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郭庆祥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但是,终审的判决并未给这个大案画上一个句号,昨日,郭庆祥在北京举行了媒体见面会,近百家媒体到场,郭庆祥对终审判决书提出诸多质疑,称这是“流水线作业”打败了艺术批评。
案件回顾
一篇文章引发的“血案”
2010年5月26日,郭庆祥在《文汇报》争鸣栏目发表署名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称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文中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前美术界“流水线作画”的现象,认为这有损一个画家的道德品质,是对购买其画作的消费者的欺骗。同年11月,范曾一纸诉状将郭庆祥告上法庭,称此文中“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对作画方式及人格做出了“贬损”,是对其名誉的侵害。在该名誉侵权官司进入司法程序半年之后,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终于对该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败诉,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对于一审判决,郭庆祥非常不满,他认为这是对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三者定义的混淆。2011年9月9日,郭庆祥递交新证词上诉。
终审判决
法院称评论应把握善意原则
该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称,郭庆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原审法院认定《郭文》中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构成对范曾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庆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判决书还指出,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论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绝不道歉
郭表示将保留申诉的权利
对于终审结果,郭庆祥昨日在媒体见面会现场依旧提出质疑,他在声明中说:我坚持认为此文中描述的在当前美术创作中的浮躁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我坚持认为作为一个经常出现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的公众人物,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包括行为规范和人品道德;我坚持认为撰写批评文章就是要敢于说真话、敢于投枪匕首;我坚持认为“笔墨官司”理应“笔墨打”,法律也无权对我的艺术观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他表示:“对美术界这种歪曲艺术创作、乱搞学术欺骗和误导大众审美的现象,今后,我也会一如既往地继续揭露和批判。同时,为了维护文艺批评的正常开展,我还将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最后,他郑重声明:我不会向范曾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
郭庆祥代理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则认为,判决混淆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有贬损之意,但贬损并不等同于侮辱。没有贬损就没有文艺批评,而文艺批评能够促进文艺的进步。同时,公众人物应当有容忍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批评的义务。
范曾一方回应
律师称以法院的说法为准
那么,对于终审判决结果和郭庆祥的行为,范曾一方又有何看法呢?记者拨通了范曾代理律师李景芳的电话,他回应记者说:“终审维持一审原判,我没有什么想法好说。”而被问及郭庆祥在北京的媒体见面会,他说他的消息不灵通,并不知情。最后问到“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三者定义的混淆”的看法,李律师的回答是,“法院说这不是文艺批评是名誉侵权,那就是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