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家遭遇侵权大量发生 方式不断变化
http://www.socang.com   2011-12-14 10:28   来源:和讯网

  由中国日报知识产权周刊、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联合主办的中国当代书画艺术知识产权论坛,暨中国当代书画知识产权保护展于2011年12月13日举行。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参加本次论坛并发表演讲,主题为书画艺术品版权保护。以下为文字实录:

  蒋志培:谢谢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感谢中国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这样一项有益的活动,它拉近了知识财产的创作者和知识财产的保护者之间的距离。这样的机会对法律界、知识产权界还有诸位都是很有意义的。

  书画作品是版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方面,书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美术作品是美术和作品的组合。首先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规定当中的作品,这是在法律保护对象,保护知识产权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商标法保护的是一个标识,这个标识区别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服务、商品从哪来,知识产权主要的部分是各发挥自己的功能。要保护这种作品,必须具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性和特征,也就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征。其次,美术作品和美术成果,具有通过美术语言构造审美意境的品质,这方面也是我们做法律非常缺乏的,它在特征方面,千变万化这种美感的形式方面,和法律怎么去结合,在司法实践当中会产生不同的案件形形色色的争议。

  美术作品同时又是属于一种造型艺术,造型艺术包括视觉艺术和空间艺术,其表达的载体和作品的艺术表达具有联系。往往一个著名的画家的值钱作品,大家看到拍卖的主要是纸载体的画,可以说它价值连城,这个巨大的价值是著作权吗?不是,可以说它是另外一个法律保护,是物权的保护,本身这个画和作品是一个“物”,卖出这个作品,是不是说买者就有了这个版权,可以随便复制印刷呢,虽然他花了价值连城的钱,不是,著作权并没有转移给你。书画作品的作品艺术表达和它表达的载体具有联系,这也就造成了书画作品著作权这种纠纷,它的专业性强、权利交叉和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近几年来,知识产权的案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从知识产权案件来说,去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是4.29万件,今年1到10月份,全国法院新收的知识产权案件是5.27万件,又比去年增加了42%。去年的4万多,有2万多件都是著作权案件,专利、商标案件都排在其次,都不到1万件。今年上半年著作权案发增幅又达到36.64%,估计到年底,今年涉及书画包括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仍排行第一,增幅在30%-40%之间。同时书画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版权,又受到《刑法》的保护,去年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商标、专利等等,是3992件,今年1到10月份,刑事案件收到4544件,比去年全年上升了38.33%,前十个月就比去年增加了500多件。其中涉及盗版案件明显增长,这是我国加强对盗版的打击力度,运用刑法手段是有关的。

  书画作品的纠纷处理涉及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最高法院最近强调,要坚持立足执法办案,找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文化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并有效化解文化建设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矛盾纠纷,为文化建设创造有利的发展机遇和环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能动司法作用,积极应对,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的这种机制体制提供服务和保障。

  我们现在在国内,大洋彼岸的美国,由于金融危机以来,他们产生了stick的经济形势,就是指口红经济,在实体业处在这种情况下,文化的发展值得关注。过去我们没有深刻地把文化作为一种产业,作为一种财富的增长方式、经济的增长支柱来看待。现在从中央的政策,已经相当明确,这样的一个机遇,我觉得应该要很好地抓住。

  书画领域也是版权纠纷多发的领域,多年来法院审判了一批涉及书画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温故常常可以知新。比如2003年3月,有一位书法家,关东升向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道琼斯公司侵犯知识产权。后来他得知这个公司把“道”字抄出了,做了标识,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宣传材料,这位书法家就认为被侵权了,起诉到法院。他当时要求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500万元。被告辩称,这个道字确实是原告所写的,但是得到了原告允许,并不构成侵权。2003年7月,一中就对案件进行审理,最后法院认为,所写的“道”字是书法创作成果,属于书法作品。道琼斯虽然获赠,但是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这个侵权构成了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没有写题跋、落款,把署名去掉了,构成对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修改权的侵权。最后这个案件也谈到了主张赔偿的数额很多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判了40.5684万元。

  还有一起著名的案子,就是华山署名权的案件,华山那儿写了“华山”两个字,到底是归谁。最后陕西省高院再审了这个案件,再审以后,认为华山的署名权归如贵。在办案当中,律师先后走访了40多人,收集了资料25本,收集证据31件,打电话500多次,因为时间久远,证据辗转不清楚了,谁委托谁写的,从哪来的,这一系列的矛盾错综复杂。经过这么多的工作,最后终于做出了再审判决,归如贵。

  近期有一个案件,书法家创造了一个行书多款的书法作品,并且在某省的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近日来,权利人发现许多企业的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了这个书法作品,权利人认为这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本案的焦点是,本案的字与一般的字库字体侵权案件不同,现在就字库、字体的侵权案件不少,有一类案件争议很大,包括法律界、字体的产业界,包括法院内部都有很多争议,有一些判决出现。本案的区别是,涉案的作品系权利人书写的书法作品,具有很高的独创性,一看就是书法作品,没有问题了。这是本案与其他案件,比如某某公司的字体争议的最大区别,它是书法作品,很清楚。最后是保护了他的权利。

  还有一些纠纷涉及书画作品的,呈现复杂的状况,特别是会遇到权利的交叉以及特有专业与行规。比如某位先生花14万元买了一幅画,结果作画的人自称从没有画这幅画。这个先生就把卖画的告到法院,要求退画还钱。作画的人又是证人,又是鉴定人,卖画人说不能采信。所以就造成了错综复杂的情况,双方估价是16万元,最后以14万元成交,最后找到画者,说没画过这幅画。有的说是调包计,本来卖给你的是这个画,然后调包了,有的说是欺诈行为。在诉讼当中,这带来了很多复杂的状况。

  另外还有猴瘦,瘦字的头写成一个猴子的样子,这样也发生了很多纠纷,虽然两审法院都做出判决了,但是争议仍然不绝。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就建议怎么应对这些不断出现的纠纷,建议尽快建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管理组织,研究美术作品著作权和所有权的冲突。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美术家的权益,书画市场的赝品泛滥等问题,还有画家本身又做市场,做交易,大家没有市场交易的经验,他授权转让许可又没有严格的字据,最后他售出去的自认为是没有赝品,但是经过查证确实有赝品,很多买画家完全攻击画家本人,画家搞艺术在行,但是搞市场、搞规范这些东西不在行,弄得焦头烂额,这样的情况也屡屡出现。赝品泛滥的问题,确实有一套系统的制度和工程,或者有协会这样的组织进行加入,才能够解决。

  在文化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遇到了一些难题,美术家遭遇侵权的情况大量发生,侵权方式也不断变化。如何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文化市场不断完善,实现对美术家合法权益更加全面的保护,不断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是值得各界关注和探讨的。为此有关部门需要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美术家、相关的行业业者也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本身也想借此机会提出一些建议。一个建议是,要增强创作中的版权意识。我接触了一些作品的创作过程,他们本身全神贯注,把自己的一切都献给艺术的创作中,但是对怎么去保护版权,把它看成是一种财产,艺术品文化的意义是没有否定的,但是怎么去保护它,创作中最基本的版权意识是非常需要的,但是确实很淡薄。加强对书画作品的版权管理,在画家这块,这方面是一个薄弱的地方,你自己要管理,你家的存折要当做财产保护,电视机是财产,你的无形财产、智慧财产更要保护,还要管理,大到企业,小到个人家庭,都需要这样。

  第二个建议,创作、交易、保存要增强证据意识,雁过留声,自觉地进行一些民事行动,或者自觉留下创作的一些痕迹,和你不自觉的,最后让公安司法很多手段去判断当时是怎么回事,那时候就麻烦了。另外,办案的人从窗外跳进来,说杀了一个人,从哪个窗户跳进来,最后都要留下蛛丝马迹的。但是国家的公权力不可能对一个简单的民事行为都花这么多的公权力。在民事交易当中,在创作当中,产生权利和进行产权转让许可的时候,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留下这样的证据,为避免和减少纠纷保存和收集证据,最后连谁是真的假的都说不清楚了,一系列都成了无头案。

  第三个建议,版权的转让许可等等要细致,包括画作物权的转让许可,不要碍于情面,既然要形成一个大市场,市场经济的交易,应该留下一些字据,留下一些合同,这不是说钻到钱里面了,而是正常现代化市场经济必需的、必备的。要留你的签字,要审慎订立合同协议,不但要订立,还要审慎的订立。有的时候你不知不觉订了,最后拿到法院看起来,有多种不同的解释,这样还会出现问题。美术行业协会组织要发挥功能,或者成立一些协会,或者现有的一些组织要发挥功能,请专家做好调解工作,排忧解难,可以解决一些小的事情,不必花费金钱去进行诉讼。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敢于、善于用好行政和司法保护渠道。迫不得已的时候,我不得不保护、不得不主张的时候,市场经济相伴随的就是法治,法治在你不得已的时候,有一个地方去解决你的纠纷。如果真是盗版的,有一类是纠纷,有一类是盗版假冒,对这些东西还有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处罚。现在的基点是,复制500份,5万块钱,就入刑了。像番茄花园的软件,判公司的经济罚金处罚,然后从经理到具体犯事的人徒刑,再加上罚金,这一个企业就完了。关键是我们要抓到证据,选好时机,打击那些最严重的侵权盗版行为。自己的权利要敢于、善于用好,这也是很有讲究的,要保护各个环节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我就谈以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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