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案一审作出判决 范曾索赔500万元被驳回
早报记者 江村
收藏家郭庆祥去年底因为一篇评论文章直指某画家“流水线作画”等现象,而被画家范曾对号入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这一案件已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郭庆祥向原告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有意思的是,虽然认定郭庆祥发表文章是侵权,但法院却又驳回了范曾对发表文章的媒体“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接到判决书后,郭庆祥昨天表示将进行上诉。原告范曾方面没有对此案的判决发表任何意见。
一审:驳回500万元索赔,判赔7万元
去年10月,范曾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称:2010年5月至6月间,郭庆祥、谢春彦先后在一媒体发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观武断,捕风捉影,随意攀比,不负责任,使用侮辱、诋毁、刻薄的语言,直接攻击原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庆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要求被告谢春彦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今年4月22日,北京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日前向被告方郭庆祥等人发出了判决书。判决书上认为郭庆祥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同时,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作品,二人的交易行为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范曾的“500万元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驳回。依据相关法规,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
范曾的代理律师此前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曾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因为希望是一个和谐社会”,但郭庆祥表示决不会接受调解,“因为文章并没有侵犯名誉权,也未造成精神损害。只要范曾继续愚弄大众,我就还会写文章批评。”
对于这一判决,早报记者昨天联系画家范曾时,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一直无法接通。
郭庆祥:继续上诉,继续批评“流水线”作画
郭庆祥昨天在接到判决书后表示:“这样的判决在情理之外,意料之中。目前来看,这是流水线作画打败了艺术批评。我会继续上诉。”
他认为,一件作品的艺术价值不是法院能够判决的。他最初发表的文章主要批评的正是“流水线”作画,这肯定不是艺术。正常的文艺批评与名誉侵权之间本来就泾渭分明。北京昌平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反而混淆了这一界限,开了一个错误的先例,是否有司法“滥权”之嫌,应该质疑。“我作为一名文艺批评的作者,希望尽快出台文艺批评的法律法规,好让我们掌握其中尺度。文艺批评的要义就是针砭文艺创作中那些浮夸之风和不健康的庸俗化倾向,千篇一律和缺乏真诚的创作态度一直是多少年来文艺批评应该‘痛斥’的沉疾,昌平法院的判决是否为这一乱象‘加持’呢?”
由于法院判决中使用了“贬损”一词,郭庆祥认为这涉及艺术批评能否使用贬损字样,“我觉得既然是批评,就一定会有贬义词。文章中所提流水线作画,我都有亲身经历和客观依据,并没有捏造事实,更没有使用侮辱性的字眼。如果文章导致对范曾的社会评价度降低,这是艺术批评应有的效果,但实际上,范曾去年公开的作品拍卖成交数字达到3.9亿元,排在胡润艺术榜的首位。”
争议:应当允许少数人坚持独立看法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表示,范曾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艺术批评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就此案来看,实际上解决的是“评画”还是“评人”的话题,郭庆祥等人的文章探讨的是如何避免艺术衰败、如何提高作品的艺术价值的问题,而非贬低某一个画家的人格。一审判决根本混淆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而范曾状告郭庆祥案的价值也正在于此。同时,公众人物本身也有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批评家有文艺批评的权利,而不应当压制不同意见。“本来社会上就对艺术界只说好话不说坏话的现象不满意,这个案件之后,写艺术批评就要更加出言谨慎了,那么,这对艺术创作是好是坏呢?”
这一判决也在文艺批评界引起较大反响。一些批评家表示,从批评的实践和当代艺术批评的现状来看,目前也存在很多问题和尴尬。资本在诱导艺术向市场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艺术家把持不住自己,很可能使自己的路走偏。批评家也同样经受着市场的考验,而真正独立的批评是十分难得的。
从事传媒研究的学者魏永征认为,单纯的评论文章针对的是众所周知的或者有据可查的事实,评论文字在不同人理解时也有差别,要法律来评判这些作品是佳作还是劣作,这些意见是正确还是错误,显然是不应当也是不可能的。有关作品优劣问题只能通过充分讨论来得出大体接近的看法,即使如此,也还应该允许少数人、个别人坚持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