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份额化 平民难分享
http://www.socang.com   2011-06-13 10:22   来源:中国拍卖

  艺术品份额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这可能是与我们最为贴近也是最实际的一个问题。对此,海南物资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汤炎非认为,购买艺术品份额难以获得投资收益,艺术品的份额持有者获利的可能就是投机。

  艺术品不宜份额化

  艺术品份额化首先必须保证艺术品的真实性。然而,发行人对其艺术品的真实性不一定有绝对把握,要求发行人承诺其艺术品的真实性,可信性是值得怀疑的,也是不具有操作性的。

  其次,艺术品份额化必须对艺术品实物进行科学合理的等额切割或按艺术品价值进行等额划分。而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其价格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每件艺术品的价格都缺乏可比性。因此,目前还没有一种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对艺术品价值进行评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机构能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谓对艺术品的价值进行等额分割也是缺乏科学依据和公允准则的。

  第三,艺术品并不适合多人共有,更不适宜众多人按份共有。艺术品份额化意味着份额持有者按份共有艺术品。然而作为共有人,既不能拥有也不能使用,甚至不能鉴赏收藏艺术品,而只能委托共有人之外的文交所负责保管处分等事宜。这样,艺术品份额共有者就丧失了拥有该艺术品所应当享有的一些基本权益。

  可见,在艺术品的真伪鉴定、价值评估等基本问题没有解决以前,不宜将艺术品份额化。即使份额化,普通份额持有者也难以分享对艺术品的鉴赏、收藏等权益。

  份额持有者没有任何权益

  艺术品份额看似与证券等相似,如都是将有经济价值的资产份额化发行,都在指定地点集中交易,但却有着本质区别。不管是债权类还是股权类证券,其发行目的都是募集社会闲散资金由发行人用于特定投资项目获得投资收益。这些投资收益是证券购买者获得回报的基本来源和保障。所不同的是,债券等证券的本息回报是确定的,有第三方担保;股权类证券的回报完全取决于发行人的经营效益,但证券价格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互动,持有人可以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发行人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决定是否长期持有证券。而艺术品份额的发行收入完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以及使用效果等一概与份额价值和购买者无关。事实上,发行人与份额持有人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的是,一般的买卖关系中,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决定或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份额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交易所决定。至于份额价格是否合理,购买者能否盈利这一切都只有听天由命。

  增值的收益难以获得

  艺术品既有增值的可能,也有减值的风险。由于只有将艺术品在市场出售,份额持有者才能根据出售收入确定份额持有者可以分享的价值。显然,对于没有退出期限的份额而言,无论艺术品是否增值,均与份额持有者无关,份额持有者没有任何经济利益,文交所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可以无限期占有、使用艺术品。文交所第一批推出份额就没有退出期限。除非要约收购,份额交易只能永远持续。这样一来,作为艺术品共有人的所有者权利就永远无法实现,其份额只是一种没有任何经济意义的符号。

  对于有退出期限的份额而言,份额到期退出时也不一定能获得增值收益。份额是否增值的决定因素是购买价格与份额到期时份额可以得到的收入差。而份额到期时的价格既无法预测也没有任何保证。持有者可能按份分享出售艺术品带来的增值收益,也可能承担面临艺术品贬值带来的损失。按照文交所公告,第二批份额交易的时间为10年。试问,在没有任何保证的情况下,谁愿意手持份额10年等待不确定的增值收益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对于份额持有者而言,没有任何长期持有直到退市的激励,持有份额很难有经济回报。

  份额价格难以判断

  在份额发行时,艺术品份额的发行价格如果由发行人与所有份额申购人,至少是申购人的代表共同决定才比较合理。然而,份额价格却是由发行人提出价格申请,经文交所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申购者根本没有参与发行价格的事宜。因此其发行价格缺乏合理性,也缺乏可信性。今年1月6日,上海中天拍卖有限公司在常州拍卖白庚延的作品《燕塞秋》,尺寸为122x246cm,成交价为6.38万元;而今年1月26日文交所推出的白庚延同名作品《燕塞秋》,尺寸为503x192cm,发行价却为500万元。如果两幅画皆为真品,按惯例折合为单位面积计价,文交所的发行价是拍卖成交价的近25倍。那个价格更合理、更可信?

  发行上市后,艺术品份额的价格应该等于艺术品的市场价格。但份额发行后艺术品即由文交所负责保管,不能交易,也就不存在其市场价格。由于艺术品市场的特殊性,既难有准确的参照物,也没有公允的价格评价机制。因此,艺术品份额交易价格缺乏是否合理的判断依据,可能完全背离其代表的艺术品实物价格。文交所白庚延作品《燕塞秋》的份额价格曾经超过17元,以此计算其作品价格则会超过亿元。即使是艺术大师张大千齐白石的作品成交价也难望其项背。如此离奇的份额价格很难作为盈利和风险预测依据,也很难据此作出买进卖出的理性决定。

  艺术品份额化滋长投机行为

  由于份额的上市审核、发行价格的确定、交易机制的设计、交易过程的监督以及与此相关的评估保管等全部由以盈利为目的的文交所进行,容易导致以文交所利益最大化为准绳进行制度设计,难以规避道德风险,甚至进行合谋,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在份额发行阶段,发行人与文交所有推高艺术品价格的激励。按照现行的份额发行模式,发行收入=发行总份额=艺术品价格。由于不存在公允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标准与方法,发行阶段份额申购人又没有参与其中,客观上存在着肆意抬高艺术品价格的可能性。

  在份额交易过程中,由于份额的有限性,容易出现庄家操纵的可能。如文交所首期发行的俩个品种的份额只有1100万份,加上3月份发行的8个品种,文交所10件艺术品的总份额也只有6400万份。因而,交易过程中容易集中筹码,形成庄家。庄家也很容易操纵市场。

  由于所有投资者基本盈利模式是投机——参与高卖低买的炒作获取价差,实现盈利。价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频繁,越便于短期获利。同时,文交所也可以获得更多交易佣金。因此,庄家和文交所容易形成操纵市场、肆意炒作的合谋。因而,文交所会鼓励、配合至少是放纵庄家不断制造各种题材推高或打压份额交易价格以牟取暴利。其结果必然是交易价格的大起大落。对于那些持有份额的中小散户而言,他们不能从购买份额中分享对艺术品的欣赏、收藏,也很难通过购买份额获得预期的回报,与此相反,有可能陷于庄家圈套,蒙受经济损失,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

  对于文交所而言,无论涨跌,只要份额在交易,就可以获利。为了抑制过度投机,我国股市采用“T+1”交易模式,但天津文交所却在份额交易中采用“T+0”的交易模式,即允许当天买当天卖,或有鼓励投机之意。

  由于艺术品实物由文交所负责保管,事实上文交所拥有艺术品实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份额交易不退市,文交所不仅可以获得交易佣金收入而且可以无限期的占有和使用艺术品实物。双重激励会使文交所阻碍艺术品份额的退市。而份额持有者就永远是份额交易游戏中击鼓传花中的一棒,永远无法获得艺术品的所有权。首期份额没有退市期限,份额交易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实现的要约收购退市机制。文交所的这些制度设计很难消除其不希望退市的嫌疑。

  此外、艺术品份额交易除可能使中小份额持有者蒙受经济损失外,还可能会使投资者面临艺术品为赝品,艺术品毁损、文交所倒闭等其他风险。

  可见,推出艺术品份额市场,不一定能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市场的繁荣。反而可能成为投机者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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