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洲:楚长城多处遭腰斩是谁的错
http://www.socang.com 2011-06-02 14:55 来源:荆楚网
近日,有中国“长城之父”之称的春秋时期楚长城遗址,因河南叶县一风电项目,遭毁2公里。目前,风电项目停工多时,叶县文物部门对工程方处以40万元罚款。叶县文物局已请示县政府,提出成立楚长城保护管理所,并为其竖立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5月31日《京华时报》)
楚长城,被称作中国的“长城之父”,在国务院公布的第六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中,长城河南段名列其中。作为我国现存最早、距今约2600年的春秋时楚长城的遗址 ,楚长城理应受到“礼待”,受到很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一章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楚长城受到合理的法律保护。且楚长城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本身就有极大的历史价值,不应为带有利益性质的工程让路。既然如此,为何马头山风电场工程仍能“顶风作案”?楚长城多处遭腰斩是谁的错?
首先,报道中提到,目前,叶县文物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工程方处以40万元的罚款。40万在对于一个装机规模预计10万千瓦级、总投资近10亿元的工程面前是多么微不足道。在巨额利润的面前,开发商估计也不会把这40万放在眼中。既然已经规定了“类似破坏文物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为50万元”,就算破坏了,最多也就是50万的事儿,用金钱就能摆平,况且罚的钱也只是利润所得中的沧海一栗,“何乐而不为”呢?法律的不严厉,对相关负责人刑事处罚的缺失助长了某些开发商的气焰,也让一些开发商钻了空子。
其次,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黄敏敏说,他们诚意接受处罚,并将尽全力配合文物部门做好补救工作。“诚意”表现在哪里?既然已经用“暴力”使楚长城受损,事后何必还要摆出一副伪善的面孔。若是开发商真要诚信挽救楚长城,之前何必“未批先建”?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一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未批先建”本身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应当如此漠视法律的存在。
再者,目前此项目“正在报批相关手续”。不禁让人疑问,开发商怎有胆量“未批先建”?在工程已经实施近两个月、楚长城已多处遭腰斩时,有关部门才发现问题。这就暴露了两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缺失以及文物保护基础力量的薄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说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马头山风电场工程是叶县引进的骨干项目,投资巨大,对于一个县城而言,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政府有关部门当然会百加保护,鼓励其进行下去。但需注意的是,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继承与积淀,不可再生,不应当为持续发展的经济让道。经济可以再发展,楚长城只有这一个。政府有关部门也许在处理问题时,更多地重视了与工程挂钩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其可能带来的一些不可修复的负面影响。由此看来,政府的一些举措似乎有失偏颇。
第八条也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而现实是,在叶县,只有3名志愿者比较专注于楚长城遗址的保护,保护工程的巨大工作量与保护人员的人数根本不成正比。在保护方面,面临着经费人手不足、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等困难,这也难怪,古文物在同经济利益的博弈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局面。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的不够严厉及相关法规的缺失、开发商对法律的漠视、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文物保护基础力量的薄弱需多多少少都需 为楚长城的损坏负责。多管齐下,才能避免文物为经济让道的悲剧发生。
作者:谢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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