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文化领域剽窃事件频发的警示
http://www.socang.com 2010-12-15 13:55 来源:
“剽窃”:“掠夺”为“剽”,“偷盗”为“窃”。这个在教育、新闻、文化等领域被视为最厚颜无耻的行为,2010年在这些领域事发不断,引发国内外舆论的普遍关注,有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值得人们警示。
剽窃事件频发引忧虑
就“学术剽窃”,今年3月,清华大学教授汪晖涉嫌剽窃他人专著,63名中外学者联名发表公开信要求彻查;同月,历时3年的“归国教授涉嫌剽窃案”终于盖棺定论:“长江学者”李连生等人被认定剽窃;7月,“上海大学教授朱学勤涉嫌剽窃他人专著”的消息迅速被世界各大学术网站转载……
就“摄影剽窃”,今年1月,“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组委会因参赛摄影家桑玉柱剽窃他人作品而决定取消其获奖资格;7月,某国际摄影大赛组委会发现来自中国的获奖者张子平剽窃他人作品,遂取消其获奖资格。这些事件在国内外摄影界引发轰动……
就“文艺剽窃”,今年1月,知名艺人小沈阳被指涉嫌剽窃他人音乐作品《东北姑娘》;同月,“本山传媒”因其所拍电视剧《关东大先生》涉嫌剽窃他人作品多达220处而被告上法庭;9月,一些门户网站出现微博内容相互恶意剽窃的丑闻,网民声讨不断;12月,“官员作家”陈国麒被指涉嫌剽窃多篇网络小说,暴露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版权申报难、遭侵权后举证难的问题……
剽窃事件的频发不断引发一轮轮舆论的批判狂潮,使我国际形象备受打击:8月底,世界著名杂志《科学》及其官网连续跟踪报道中国学术不端事件;9月,《自然》杂志发表题为“中国期刊存在31%剽窃”的文章引发国内外主流媒体热议;10月,《纽约时报》头版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学术剽窃现象严重影响该领域与世界的合作……
一些国内学者对记者说,他们出国交流或讲座时,内心非常纠结,总担心国外学术界因这些剽窃事件而对国内学者产生不良印象。
社会学家周孝正认为,我国剽窃事件频发给少数国外媒体以口实,借机大肆炒作,诋毁我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做的巨大努力。
两大因素致剽窃事件频发
有关专家认为,在我国,剽窃现象正向社会各领域蔓延,而对于舆论普遍关注的剽窃事件,大多悬而未决或定论较慢,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大众对剽窃危害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不少人抱“无所谓”心态。新华网针对学术不端现象的一项调查显示,逾46%的受访者认为剽窃是“普遍现象、屡见不鲜”,24%的人在评价“剽窃对社会有何影响”时选择“不抄白不抄、大家都这样”。
“不少人至今仍认为只有大段大段、原封不动地抄袭才算剽窃,如果把抄袭内容稍作改动就不侵权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说,他们尚未认识到,不管是全部抄袭还是部分抄袭,不管是逐字逐句抄袭还是改头换面抄袭,其剽窃的本质不能改变。
周孝正说,在学校教育中,国内与国外的整体学术环境差别较大。以美国为例,“剽窃无异于盗窃”的意识已深入人心,美国学生即便在平常作业中被发现剽窃,也会被立即勒令退学,就更不必说答辩论文了;而在我国高校,对剽窃虽也明文禁止,但尚未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惩戒机制,剽窃者大都“铤而无险、一本万利”。
其二,法规缺失致剽窃难以认定。张步峰教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认定剽窃属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剽窃认定标准”,这不仅加大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而且使司法实践中缺乏专业常识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糊涂官判葫芦案”。
以“‘本山传媒’《关东大先生》涉嫌剽窃案”为例,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关》剧在社会背景、故事情节主线、最重要情节设置等几十处与被侵权作品存在明显雷同,但竟以“两作品也存在不同之处”以及“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所出现的相似情况司空见惯”为由,判定该行为不构成剽窃,遭到舆论的普遍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献认为,由于法律中没有剽窃认定细则,侵权者常采取“增减或更换原文的字、词或句子”“变换原文的修辞手法”“改变内容表述但维持原文结构”“引文不加注释”等手段实施剽窃,屡试不爽。一旦遭指控,则以“无认定标准”为由推搪,至多承认“引文不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说,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明确剽窃者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而著作权法修订后,剽窃者不再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这就使侵权的法律风险大大降低,客观上也助长了剽窃的发生。
多管齐下严惩剽窃行为
有关专家认为,剽窃事件频发将严重影响中国学术和文化走出去的步伐,多管齐下严惩剽窃行为以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迫在眉睫。
周孝正教授建议,首先要站在影响国家形象和文化建设的高度看待日益泛滥的剽窃现象,严惩剽窃行为,让剽窃者付出沉重代价。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重点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新闻出版产业、文化娱乐业等为重点领域,将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
张步峰等专家提出现阶段的四点举措:其一,必须加快完善《著作权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剽窃长度、剽窃类型、剽窃后果等因素制定“剽窃认定细则”。对专业性较强的学术和文艺领域的剽窃案件,可参考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的结论,或依据国家版权局(版权司【1999】第6号)等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剽窃的认定标准进行裁量。
其二,在教育领域加强学术规范,学校须制定详细的学术征引规范,在平时教学中培养学生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习惯。在此前提下,由专业的学术评价机构认定剽窃,取消剽窃者职称、荣誉甚至开除其公职。
其三,在新闻领域定期开展新闻从业人员“防剽窃”培训。同时,成立专门的研判机构,对新闻剽窃行为进行研究、认定和处理。
其四,积极借助“Copyguard”等国外反剽窃软件,用高科技手段及时发现、纠正和严惩各类剽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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