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蓝皮书>谈中国流失海外文物追索途径
http://www.socang.com   2010-07-09 16:56   来源:

  “中国政府是流失海外文物追索案的唯一合法原告,但却不宜在外国法院提起类似民事诉讼。追索的可行途径应是根据具体案情,采取外交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问题。”今天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发布《法治蓝皮书》,这是该书提出的一个观点。

  公益诉讼难成功

  一年前,中国律师民间组团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曾轰动海内外。当时,作为原告出面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是“爱新觉罗宗亲会”。《法治蓝皮书》指出:以“爱新觉罗宗亲会”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这种做法虽属无奈,但却值得商榷。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封建贵族以及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国有化和征收,所有原属封建贵族的财产已经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倘若让某些个人或团体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岂不是承认他们对这些财产仍然保有某些权利?这无疑是荒谬的。除非有中国政府授权,否则,公益诉讼追索流失海外原“皇家”文物之路难以走通。

  政府出面不合适

  蓝皮书还指出,虽然中国政府是提起此类诉讼的唯一合法原告,但从现实利益考虑,中国政府不宜提起此类诉讼。一是追索法律障碍很大,胜诉可能性很小。涉及文物的跨国追索问题,我国国内立法显得鞭长莫及。索回文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公约和文物拍卖国的法律。涉及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虽有十余个,却很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而通过适用拍卖国国内法的方式来进行追索,面临取证困难等诸多障碍。二是中国政府主动提起诉讼有可能引起国外对我们的恶意诉讼。难以排除他人借机提出反诉,给国家以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三是跨国诉讼费用高昂,程序复杂,问题敏感。

  外交法律相结合

  蓝皮书说,实际上,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问题,并不是中国一国遭遇的问题,一些文明古国如埃及、意大利、希腊、伊朗等都面临相同的痛楚,也都有各自处理的方法。例如,意大利于1969年成立了“保护文化遗产宪兵司令部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打击盗窃和走私文物活动;埃及成立最高文物委员会为流失海外的文物登记造册,搜集拍卖信息,并随时准备干涉涉及该国的非法文物拍卖。中国政府虽未成立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统一机构,但及时加入了三个相关的主要国际公约,并成功追回大量珍贵文物。

  追索态度须理性

  蓝皮书还说,实际上,有关部门追索文物的努力一直没有间断,成效也非常显著,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必须保持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

  首先,在国际层面,中国政府早已明确,促进文物返还原属国,是国际社会的高度共识,更是人类社会正义和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应积极地通过外交和国际合作,加快解决历史上流失海外的原“皇家”文物的返还问题。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特别是不断完善关于打击盗窃、盗掘和走私的国内法规体系,使我们进行国际文物追索时,有更加有力的国内法规支撑和依据。同时,有必要在国内立法中明确反对有关机构和个人买卖中国流失海外的原“皇家”文物,对于恶意买卖的机构和个人实施“黑名单”制度。

  再次,我国政府有必要通过力量和资源整合,把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问题放到更高层面加以解决。例如,可借鉴埃及等国的做法,广泛吸纳文物界、法律界以及其他有关人士建立常设性、专门性的海外流失文物追索机构,对流失海外文物进行彻底的摸底清查,对非法交易进行干预,奖掖友好人士返还流失海外文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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