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56万卖出200万 “绝当宝石”被拍 客户索余款
http://www.socang.com   2010-04-22 09:36   来源:北京晨报
        “价值连城”的鸡血石被卖出之后,典当行却没有向当户归还剩余款项。于是,近日郑先生将华夏典当行告上崇文法院的法庭。 

        2009年5月郑先生将一件鸡血石(带底座)质押给典当行,当金为56万余元,当期为1个月。期满后典当行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将鸡血石以200万元价格出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但典当行并未归还剩余价款,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郑先生介绍,2009年5月26日,他将一件鸡血石(带底座)作为典当物质押给华夏典当行,对方出具当票一张,典当金额为569250元,典当期限自2009年5月26日至2009年6月26日止。之后,典当公司鸡血石出售,价值为200万元。郑先生表示,对方并未将超过典当数额的部分款项返还给他。 

        据郑先生的代理律师储先生介绍,在过了当期后,郑先生想赎回鸡血石,但却被告知鸡血石已被卖出,郑先生要求典当行出示卖出凭证,但迟迟没有看到。“过了当期后,郑先生并没有马上续当,当票上约定对于死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如果按照相关规定,那么典当行应该卖之前告知,而且卖出之后应当将钱给郑先生。”  

        律师说法 

       剩余款项应退还当户 

        北京赵廷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廷凯认为,郑先生的鸡血石显然应属绝当物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而郑先生的当票上并未有绝当的其他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当期届满后,抵押人未及时赎回典当物品,典当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随后,记者致电华夏典当行,名品部的一名工作人员讲“接待采访的人不在单位,有事情明日再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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