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圆明园管理处日前宣布,将派遣由数十名专家组成的小组分别前往全球50多个国家,为150年前遭到劫掠的圆明园流失文物造册登记。这一消息公布后,引起世界不少国家的关注。欧美日多数博物馆表示愿与中国寻宝团“合作”云云。
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确立了文物返还的基本原则。但公约对溯及力问题语焉不详。依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理,只有在1970年后遭非法出口的文物才能依据该公约加以追索。唯独1995年6月在罗马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虽然明文规定了公约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却在第10条第3款的“但书条款”,强调本公约不限制国家或其他主体根据公约框架外可援用的救济措施对本公约生效前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或者归还请求的权利,为跨国追讨本国流失文物带来一线曙光。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主要文物进口大国大多冷眼旁观,拒绝加入该公约。
所幸相关国家毫不气馁,屡败屡战,从未停止追讨,并逐渐赢得国际舆论普遍同情。近年来局面正在发生可喜的变化,追讨流失文物成功屡见不鲜。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一些国家通过国际合作追索非法流失的文物,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比如1980年伊拉克向法国索回了部分《巴比伦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埃及经过百余年的不懈努力,成功从英国取得狮身人面像的胡须;意大利政府从美国盖蒂斯博物馆、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成功追索被盗文物。这些都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百年中国,从满清政府为中华民国政府取而代之,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数次政权更迭,均属于国际法上所谓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除“恶债不予继承”之外,旧政府的其他一切权利义务由新政府概括继承。溥仪复辟失败,冯玉祥将其赶出紫禁城,清室优待条例中特别提及的故宫文物,尚且转归民国政府所有。依据“举重以明轻”法理,当年圆明园被掠夺与盗取的文物追索权,理当由新政府继承。同理自194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取得相关海外流失文物的返还请求权,自不待言。1982年现行宪法第22条第2款更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运用法律目的性解释,我国政府不仅有权利而且承担庄严的宪法义务,对流失海外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加以追讨。
对于我国追讨文物的难度,我们理应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现有国际公约大多是无牙老虎,对百年前的掠夺文物行为并无追溯效力。作为必要之恶的诉讼时效,其存在更强调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维护现状的考虑压倒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相关公约对未签约的西方国家更无拘束力可言。
艺术无国界,艺术品有国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报告《把无可替代的遗产归还给他的创造者》重申:一个民族的、天才的、最高的化身之一是其文化遗产。这些被剥夺了文化遗产的男女公民至少有权要求归还那些最能代表他们民族文化艺术的珍宝。此言如黄钟大吕,振聋发聩!
对于流失海外的中华国宝,我们今天要寻访的绝不仅仅只是文化财产,更是一份独特而珍贵的文化遗产。历史的伤痕需要文化遗产的回归加以弥合,也只有物归原主,文化遗产的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彰显,体现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深刻内涵。因此,寻访流失国宝运动不仅是对文化帝国主义最彻底无情的批判,更是对国际上围绕文化遗产回归问题,聚讼纷纭的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国际主义二元对立文化观的真正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