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一位老者在省图书馆拍卖自己收藏的66件玉器。据老者介绍,这些玉器都是经省收藏家协会玉器专业委员会鉴定的,大都为红山文化时期的物件,还有一件凌家滩玉钺。老者说,玉钺是几年前从一村民手中购得。因对文物拍卖知识的缺乏,原本想成交千万元金额的拍卖会,最终草草收场,只成交2万多元,玉钺在拍卖前被令撤下。省文物局提醒说,依据我国法律,文物是限制流通物,不能随意在市场上买卖,凌家滩玉器等出土文物是禁止拍卖的。
省文物局综合处负责人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而拍卖老者玉器的这家拍卖公司并没有到文物管理部门备案,这违法。
200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增“民间收藏文物”一章,允许民间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但它同时明确规定,出土文物,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废旧物资回收拣选的文物,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文物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处分权属不明的文物等等,都不能作为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卖标的。省文物局综合处负责人说,1949年以后出土的文物为出土文物,1949年以前出土的文物纳入传世文物范畴,这就明确了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1949年以前的传世文物和流散在民间的一般文物。老人说玉钺是几年前从一村民手中购得,不属于传世文物,依法不能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