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邮资戳属原邮资已付戳的“换代产品”,戳内应明确刻有邮资金额和邮局名称(或邮局编号、戳号等)。信件上盖有此戳(一般与普通日戳组合盖用,以明确收寄责任和时间),即表明寄件人已向收寄局纳付了这么多钱的邮资。所以,邮资戳的作用实际上近似于邮票(含邮政用品上的邮资图),是一种表示邮资已经纳付的凭信。这也是邮资戳必须在如数收费后即时加盖,而不能提前预盖、更不能直接预印在信封或明信片上的原因。从这一角度来看,大足县集邮公司印用的这种违规信封,已具备了邮资封的某些基本属性(仅预印了邮资戳,则交寄时间不受限制)。所不同的是,常规意义上的邮资封,其收件人、寄件人和收寄局往往不受限制,而该封的寄件人和收寄局则是固定的;并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服务于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因此,该封大体上可称作“地方专用邮资封”。既然是违规产生的“邮资封”,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该封为何会以如此面目出现?
(1)该封背面右下角文字显示,其印制时间为2002年6月1日,印量5000枚,承印厂为永川市第二印刷厂。结合封的正面已预印收件人文字内容及封中内件来看,其印制目的非常明显:是专门为向各地集邮协会寄发有关《大足石刻》特种邮票(6月18日发行)原地邮品的宣传材料而印制的;(2)综合分析来看,大足县各邮局原使用的邮资已付戳理应均已上交,更没有由日戳和邮资戳组合而成的邮资机,而只有仅带有日戳的过戳机(照常理应可装配水波纹戳)。因为,如果邮资已付戳仍在沿用,或者有由日戳和邮资戳组合成的邮资机,邮局是不会不选取其中之一种方式收寄邮件的。(为县邮政局及集邮公司服务的营业局,理当是该县设备最好的邮局。如果该邮局没有某种设备,则其他营业局就更不会有了。)县集邮公司也不会有意去违规,印制出此封;(3)从该封迟至6月1日才印就、6月9日才批量寄出来看,印制此封事出有因:按照常理,一家集邮公司打算对外销售原地邮品时,早早地就该着手作准备,而不会拖到邮票发行前10天才开始对外寄发宣传品(如果扣除路途时间,收信人收到时离发行日最多只剩一星期了)。结合该公司在今年第6期《集邮》杂志上做有关广告的时间是6月1日来看(有经验的集邮公司都知道,刊登此类广告的最佳时间是发行前的半个月左右:早了读者容易忘,晚了时间来不及),较可能的情况是,该公司原来并未想到向各地集邮协会直接寄发宣传品,后经人提醒(时间已近5月底?),觉得很有道理,遂加急赶印。鉴于时间紧迫、数量较大,如用贴票方式,则本已不多的宝贵时间势必会又被浪费掉一些,加之按照现行规定,免费的“邮政公事”信函不能寄出本省以外(否则按章纳费),所以“无奈”之下,才有了这种“创造性”地将邮资戳直接预印到信封上的“地方专用邮资封”。至于收寄这批信件的邮局是否向大足县集邮公司如数收取了邮资,则已超出了本文想要探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