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ques Thenard先生认为:“明信片的尺寸应介于90×140mm至105×148mm之间。如果明信片的尺寸较大,则可以裁切到标准尺寸,但要尽量保留明信片背面的文字。”有的译文与其略有不同,但仅仅是文字的差异,意思是一致的。
笔者热衷于极限集邮,一直认为规则本身是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所以,既遵循规则的要求,又不拘泥于规则,用剪裁的明信片制作极限片一直伴随着笔者对极限片的收集过程。
1988年我用人民画报社出版的《中国十大风景名胜》中的“黄山”片制作了普21《黄山》极限片。这套明信片的尺寸为115×174mm。以后,又用其中的“长江三峡”制作了“巫峡”极限片(1994.11.4风景日戳),用“苏州园林”制作了“拙政园”极限片(日戳),用“避暑山庄”制作了“避暑山庄水心榭”极限片(1994.1.25风景日戳)并把它们裁切成101×152mm的规格。我还用江苏人民出版社的《锦绣中华》明信片(规格为97×226mm)中的“四川九寨沟”制作了“九寨沟•诺日朗瀑布”极限片,销首日风景戳;用“无锡蠡园”制作了“蠡湖烟绿”极限片,销首日风景日戳,并把它们裁切成97×151mm的规格,以利收藏和展出。对于一些尺寸略大于105×148mm的明信片,裁切至100×148mm,如1992年我用《老北京》中的“太和殿”制作的“太和殿”极限片就是如此。
对于国外或港、澳、台的极限片,我也照此办理。以上这些还不是笔者最早用剪裁明信片制作的极限片。最早的是1987年8月,我用山西人民出版社的《山西古塔》中的“广胜寺飞虹塔”制作的“飞虹塔”极限片,销“山西洪洞广胜寺(支)/98.9.1”35号日戳。那时,只考虑让极限片符合规则的要求,所以制作的大规格极限片一张也没有留下原尺寸的,以至没有资料了。
笔者认为,大于105×148mm的极限明信片,完全可以通过裁切使其达到满足规则的要求,成为合格的展品。套用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术语,这谓之“返工”,即对不合格产品所采取的措施,使其满足规定的要求。极限集邮界早有邮友这样做了,我这样考虑,在集邮的其它类别中,常有将品相不好的展品素材进行适当的剪裁、衬补,使其“品相”改观,在评审中并不苛求,为什么极限集邮者不能对大规格的极限片裁切而使其符合规则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