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专用邮票”违规封评析
http://www.socang.com   2007-11-28 14:32   来源:
 邮电部对于“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使用对象、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发行和试用的过程中,仍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违规封,其品种之多而乱,为一般邮票发行中违规邮品所不及。下面对一些“义务兵专用邮票”违规封作一些评价:

  1、超前封。邮电部(1995)455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于1995年8月1日零时起开始发行,并在沈阳军区所在地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驻军中试用。为严格执行此规定,沈阳军区司令部下发了《关于发行使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接到‘义务兵专用邮票’后,务于7月30日、31日发到义务兵战士手中,不得提前或延后发放”,“要保证义务兵战士在8月1日开始使用”。东北三省邮电部门也对开始使用的时间严格把关,如吉林省邮电管理局(1995)10号文件规定,“对于八月一日前交寄的贴有‘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不予收寄”,“从信箱(筒)中取出的,一律到八月一日起方能盖销邮票并发往前程”。尽管如此,个别地区仍有在发行日前贴用并盖销寄发的实寄信件。不令有平信,而且还有国内航空信件和挂号信件。但有的信件超前时间太久,如一枚1995年7月21日自“德惠市中队”寄出的红军邮“超前封”,封背有1995年7月31日的昆明落地戳,其时该票尚未发行使用。似此情形,很有可能是事后加工制作的假封,而非真正实寄的违规封。

  2、快件封。邮电部455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除用于交寄国内水陆路平常信件外,还可以用来交寄国内航空信件及挂号信件,但不得交寄除此以外的其它信件。”但从试用一开始,各地就出现了不少快信信件。按当时快信资费100分,有的贴用5枚“义务兵专用邮票”,有的则“专用”邮票与普通邮票混贴,如贴用1枚“专用”邮票、1枚面值80分的普通邮票。

  3、非义务兵战士使用。邮电部455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及投放集邮市场进行交易。邮政总局也在一份文件中明确解释:“非义务兵战士不可以使用‘义务兵专用邮票’交寄信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但有联队的军官、志愿兵、职工家属使用“专用”邮票贴用信件,而且有地方单位的人员使用此种邮票。1996年4月1日改归军队建制的县、市人民武装部人员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邮寄信件,即应属于此类违规封。

  4、非试用地区窗口寄发。邮电部455号文件规定,“非试用地区的邮政部门不收寄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的信件”,对“个别投入信箱(筒)的可通融寄发”。笔者收集到的不仅有从北京、青岛、珠海等地寄发的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非筒取邮件,而且有从河北实寄的给据信件。

  5、寄往国外及台、港、澳地区。邮电部455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只限在我国境内使用,不可以作为寄往国外及台、港、澳地区邮件的纳费标志。”在执行中,有的地方对此类信件退回了寄件人重新纳费交寄,有的则把关不严,盖销后发往了前程。

  6、调资后按原面值贴用。邮电部《关于“义务兵专用邮票”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义务兵专用邮票’面值为20分,如遇国家调整邮资时,原20面值邮票的‘义务兵专用邮票’仍可等同于邮资调整后的一枚平常信件的邮资邮票继续贴用。”1996年12月1日邮电部调整邮政资费,国内水陆路平信邮资由20分调整为50分,此时“义务兵专用邮票”即应等同于调整邮资后的一枚平信的邮资邮票(即相当于50分面值的邮票)贴用,但有的在寄发平信时,除贴用1枚“专用”邮票外,又加贴两枚面值共30分的普通邮票。

  7、使用纪念图章盖销邮票。据笔者所知,在发行、试用“义务兵专用邮票”过程中,只有辽宁省大连市邮政局于1995年8月1日刻制、使用一枚带有“临时”字样的纪念邮戳,是合法的、有效的。而吉林省柳河县、辽宁省盖州分别刻制的纪念图章,都不具有盖销邮票的效力,按照规定,邮票上盖有这种纪念图章,邮局有权依照《邮政法》不承认其纳付邮资。

  8、三角戳记和“义务兵专用邮票”并用。1996年8月1日沈阳军区结束了“义务兵专用邮票”的试点工作,商得东北三省邮电部门同意,“暂时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记”,“保存在战士手中的‘义务兵专用邮票’仍可继续使用”,从而出现了一段“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记和“义务兵专用邮票”并用期。但有的义务兵战士寄信时,把三角戳记和“专用”邮票同时使用,称为“双保险”。

  9、停用后继续使用。邮电部、总参谋部于1997年3月31日联合下发《关于驻东北地区部队恢复使用“义务兵免费信件三角戳记”的通知》,决定“‘义务兵专用邮票’自1997年4月15日零时起停止使用”。但在此之后,在原试用地区和非试用地区屡屡出现贴用“义务兵专用邮票”寄发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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