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虽是银、钱并用,而“制钱”(即本朝铸行的钱币)是社会上主要的通用钱。清政府刚建立,对“制钱”的铸造就有严格规定,且逐步完善。规定钱的成色是七成红铜三成白铅。钱的重量,顺治元年每文重一钱,二年是一钱二分,八年是一钱二分五厘,十七年又改为一钱四分。所以“顺治通宝”大于前朝钱,比较规整。然而,从清朝一开始铸钱,私铸钱也同时出现,且屡禁不止。
据《清代档案史料丛编》记载,顺治五年六月初四日,刑部右侍郎阿拉善,在一份查获私铸制钱人犯的奏折中说,对私铸制钱的首犯,均“依私铸制律绞”(即处以绞刑),对犯有“辗转窝藏”和“知情不举”罪的,也一一受到惩处。其实,没有查到的私铸比这更早,我收藏的这种铸于顺治四年以前的仿明式光背钱小“顺治通宝”,即是最好的见证。
到顺治十年闰六月十五日,户部尚书车克,又奏请再严行钱法,因“私铸钱轻薄不堪,无知愚民希图价廉,换买行使,搅乱钱法”。私铸猖獗,并有人倒卖私铸钱牟利,狼狈为奸,情况更严重。他建议:“今后有私铸之家,或被人告首审实,依律分别首从拟罪。两邻不举,事发连坐。”皇帝批曰:“依议行。”有私铸之家,邻居不举报,也要吃官司,对私铸钱的查处,不可谓不严。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要有利可图,总有人见利忘义,以私铸而获取暴利。因此民间私铸未能禁止,甚至连一些官炉(即国家造币厂)竟也私铸,牟利自肥。顺治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巡按宣大等处监察御史(相当于今日纪检部门官员)翁祖望,对宣镇官炉私铸,查有实据,上奏朝廷,请予严究。他在奏折中这样说:“朝廷开设钱局,原为足国便民,乃奸党各托官炉,实图私铸。问其工匠,则公家之工匠也,问其物力,则公家之物力也。以壹钱铸壹钱未尝增费,加厘字与宣字,便获倍增,朋铸朋分,上下蒙蔽。”由于加一个“厘”字,即成为“权银钱”,当时一千文合白银一两,所以获利就更多。这些贪官污吏,以公家的人力、物力,假公济私,牟取小集团的私利,危害尤大。
这类私铸的小“顺治通宝”,二十多年来,我仅收集到三枚,它们大小不一,另两枚一枚钱径1.9厘米,一枚2.2厘米,钱文书体也不同,不是一炉所铸。反映了私铸情况。清初南明尚据南京,这种小“顺治通宝”在南方少见,北方可能多一些。它们虽是一枚小钱,却见证了清初的一段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