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日,邢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七套“相约”节目中对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公开发出要约,表示若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即可获得邢良坤艺术中心之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邢良坤清楚地表明,作品为五层吊球陶器,“不用和我的作品一样,差不多就可以了,一层层的搁进去,能吊起来就行,偏一点,斜一点,都不计较”。
看到邢良坤的要约后,洛阳陶艺爱好者孙震潜心研究,多次努力,于今年初成功制作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完成制作后,孙震与邢良坤联系,要求确认作品是否符合要约要求。邢良坤则以内层吊球转动不灵活、没有见到作品为由,不予认可。之后,孙震继续努力,完成了一件无论从造型还是转动灵活度等方面均十分出色的作品。
事后,为使邢良坤能够对作品有更好的了解,孙震拍摄了作品照片和dv短片,委托律师就该要约承诺合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邢良坤发出了律师函,随函寄去了作品照片和dv光盘,希望邢良坤就其要约和对孙震的作品表明态度。但是,孙震始终没有收到邢良坤的答复。
因此,为了弄清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是不是邢良坤在电视节目中所称的“世界之谜”,自己的制作是不是谜底,同时为了确认邢良坤作为陶艺界名人是不是应当对其要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孙震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自己和邢良坤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
案件审理中,邢良坤辩称自己作为我国当代陶艺代表人物,参加中央电视台七套“相约”节目接受访谈的行为并不是广告行为,也不是广告活动,其在访谈中所作的任何意思表示,都不能理解为广告性质或广告信息。“相约”节目作为公益性节目,本身有创作的过程,被访谈者说的每句话都是经过节目编辑、剪辑了的简短内容。
邢良坤另认为,孙震只是单纯地看到了内容本身,并没有结合当时节目语言的环境,而节目本身的定位就是要在节目中突出艺术个性的张狂。同时,孙震所制作的作品,与邢良坤的作品根本就不属于同一类作品,依据光盘本身的内容来说明孙震的作品和邢良坤的作品一样,缺乏说服力。况且,孙震所做的五层吊球陶器制品也没有向法庭陈述作品是如何制作完成的。
邢良坤认为,孙震的作品与他的作品不具有可比性。因为作品的外观可以不一样,但制作结构必须一样。吊球在吊的过程中应当是有空间的,从制作工艺本身的角度上讲,是不可能的。
最终,邢良坤认为孙震的作品与他的作品的外观形状虽然一致,但两者之间不是一回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邢良坤在电视台访谈栏目中向社会公开“如果谁能仿造出我的五层吊球,即可获得邢良坤艺术中心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表明其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孙震收看该节目后,按照邢良坤的要求制作完成了符合要约规定的作品,以其行为对邢良坤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行为也符合要约承诺的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作者: 高 晋
法官说法
发出悬赏理应兑现
高 晋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李玲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李玲说,原告以悬赏合同起诉,被告则以悬赏广告合同进行答辩,这是偷换概念。人们所说的悬赏合同并不是法定的有名合同,它只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形式。至于悬赏广告合同,则是悬赏合同的属概念,其内涵更小,构成要件更严格。
李玲认为,悬赏合同和悬赏广告合同均属无名合同。严格来讲,本案就是一种要约承诺,只要符合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即认为合同有效。同时,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方发出要约的地点并未作出法律上的要求。根据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双方所订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