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化部等部门批准 4项新文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
http://www.socang.com   2007-08-20 09:56   来源:

经文化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编制的4项文化行业标准已于日前开始实施。

此次颁布实施的4项标准为《舞台机械验收检测程序》、《舞台机械台上设备安全》、《舞台灯具光度测试与标注》、《剧场等演出场所扩声系统工程导则》。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得到了文化部教科司的大力支持,行业内的几十位专家根据国内情况,借鉴国外的相关标准,多次进行研讨、论证,历时一年完成了这4项标准的制定与编写。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曾陆续发布与演艺设备相关的行业标准,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标准并不完善。随着行业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兴的产业没有可以适用的技术标准。为了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保证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规范操作、保证安全,加快整个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提升我国民族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地位,新标准的制定与完善势在必行。

协会计划用5至8年时间制定出本行业较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这4项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代表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又有11项标准已经批准立项,正在组织制定。

文化标准,就在你我身边

中国文化报:标准化工作似乎看不见、摸不着,却渗透于文化工作的各个领域,关系到普通公民的切身利益。日前颁布的《文化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规划》),不仅强调了文化标准化工作对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而且还特别强调了对于普通公众切身权益的保护。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工程师闫贤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文化标准化工作涉及到公众关心的各类热点问题,它就在你我身边。

问:在保护消费者文化权益方面,文化标准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闫贤良:消费者的文化权益主要指文化产品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规划》对消费者文化权益的保护有多处描述。比如保护消费者基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接受的文化内容健康、无害,尤其是保护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宣传广告等不应有欺诈内容;文化服务内容、形式、时间、价格等应该向消费者明示等;享有文化消费的权利,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限制部分消费者;以及对文化场所和文化内容具有的表达权、投诉权、监督权等。现在许多文化场所连最基本的投诉电话都没有,确实需要文化标准化予以规范。

问: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文化标准能做哪些工作?

闫贤良:消费者文化权益是公民文化权利的一部分,但是,文化标准对公民文化权利具有更广泛的意义。仅就涉及公民文化权利的公共文化规范化服务的指标体系而言,包括:人均公共文化投资,人均公共文化资源分配量,文化服务覆盖率,文化资源数量和状态指标,文化价值指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指标,社会需求度指标,公共文化消费吸纳力指标,公民参与度,教育和培训量,文化创新量等。这些指标在文化标准化过程中,对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具有比较准确的管理力度。

问:近年来,流动舞台、临时搭建舞台事故时有发生,文化标准如何起到制约恶性事故的作用?

闫贤良:流动舞台和临时搭建舞台的安全标准正在立项。近年来的群伤、死亡事故确实时有发生,这与我国临时搭建舞台缺乏部件标准、安装标准及验收标准有关系。对于这些问题,《规划》的“社会急需标准”和“文化安全标准”中均有提及并作了相应安排。文化标准化确实应该启动了。我国类似这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与国际上已经相差很远了,即使与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相比,也非常落后。这与建设“文化大国”是极不相称的。

问:网吧服务对青少年的影响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文化标准将能起到什么作用?

闫贤良:政府对社会网吧的监督管理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管理效果会逐步显现。文化标准在投入的监管制度、监管模式上会起到一定的规范化作用。比如视频监控的技术标准、网吧开放的服务标准、网吧经营的管理标准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政府管理网吧的体制和机制。但是,在我看来,文化标准如果对网吧经营许可的条件和内容予以规范,可能是彻底杜绝网吧毒害青少年的主要手段。上海推行的“社区信息苑”就是“安全网吧”的成功案例。在规范社区文化中心、文化站提供上网服务方面,可以通过培训和安全管理的方式,也可以借鉴“社区信息苑”的模式,对老年、儿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实时管理,或者赋予文化馆站对社会网吧进行日常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的监督认证权力等,通过这些努力,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难。大量的社会问题亟待文化标准渗透解决。

问:网络内容管理是否也可以标准化?

闫贤良:网络安全是文化技术标准可以解决的。网络文化内容牵涉到文化的问题,不那么容易。但是,鉴于目前网络上大量传播黄色图片、图像,低级趣味、反动淫秽、公开他人隐私等内容极其泛滥的现象,文化标准首先对这类内容予以规范是可行的。这样做至少为政府对网络文化内容管理提供了可行的依据。

问:文化标准是否涉及“卡拉OK”的版权问题和营业时间?

闫贤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颁布后,歌舞厅限制营业时间一度成为社会评论的焦点。牵涉音乐版权问题的歌厅收费风波也一直没有平息。无论是国家法规,还是政府的其他行为,总是出于某些考虑的。但引起社会争议,说明有欠缺的地方。文化标准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歌舞厅进行分析研究,哪些是必须限制凌晨2点停止营业的,哪些是对消费者、对经营者都有利而可以延长营业时间,甚至可以通宵营业的。法规受篇幅的限制,往往是宏观的,但标准是可长可短的,而且可以细化,甚至分门别类。如果文化标准的研究走在法规的前面,或许《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引用“标准”的条款后更趋合理,争议或许会避免。歌厅的版权问题也是这样。既要考虑歌厅经营者的利益,收费要合理,著作人的版权也要受到保护。我是积极支持建立歌厅曲库并履行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它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部分,标准化曲库既解决了版权收费的问题,也规范了音乐的内容,同时,也方便了消费者点歌,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如果每首歌几分钱到几毛钱,按照消费数量支付费用,我认为消费者是能够接受的。版权人的作品可以向曲库注册和申报,单价由物价局统一管理,版权人的收益按照市场消费的数量获得。只要曲库管理单位是公益性的,这套曲库记录系统是受到标准化机构检验和审核的,我认为著作权人也是可以信赖这一规范化管理体制的。这样做对经营者也是有利的,低价购买这套曲库及其计费系统,既降低了传统上购买曲库或制作曲库的费用,也使歌厅的曲库使用从此合法化。另外,标准化歌厅曲库也为推动网络曲库和网络音乐管理平台奠定了基础,使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日益趋于秩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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