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出台 收藏市场面临大考
http://www.socang.com   2007-08-10 16:40   来源:
 2007年7月3日,《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行,该办法较之1989年文化部发布的《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有明显不同。如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1949年以后的内容;新的标准更是加大了对近现代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的保护力度。

  古董商:审核将抑制文物造假

  “按照以往我对市场的观察,1795年到1911年,116年间的文物,在二级市场中的赝品层出不穷。《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出台,提高文物出境年限,将加大对出境文物的监管力度,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可以有效地抑制赝品流出国门、遗患国际拍卖市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往日时光民间工艺坊董事长曹军这样表述。

  如果国内的审核机构没有把好关,赝品走出国门后在国际文物市场上身价将无法衡量。“这样的事例很多,我的一个朋友在不怎么知名的古董坊看到一个印有北京文物鉴定标识‘京’字火漆的所谓的清咸丰皇后慈安使用过的漆盒。当时古董坊的老板自称是皇族后裔,东西是祖上传下来的,如今身后无人准备卖给识货的买家。我的这位朋友感觉事情蹊跷,就把漆盒影像送到鉴定专家那里,人家说肯定有假,虽然有钤盖火漆标识的文物可以出境,但东西从外观、式样看都是现代仿品,最终,这次交易不了了之。但我的朋友还是惊出一身冷汗,毕竟,在收藏界动辄就是上百万的交易,谁也不愿意做赝品的国际搬运工。不过现在好了,国家审核的力度加强了,不仅文物不会流失,赝品也无立足之地。”

  拍卖公司:审核不完全针对拍卖行业

  “政策出台会给拍卖市场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影响面不会太大。”瀚海拍卖公司董事长张跃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据她介绍,在新《审核标准》成型之前,国家对各级各类文物的出境管理都非常严格。“该出不去的什么时候也出不去,比如官窑的瓷器,只能在国内市场交易,不可能走出国门。”对此,华辰拍卖公司宣传出版部经理梅立岗认为,新《审核标准》不是完全针对拍卖行的,也包括对个人携带文物的管理。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文物出境鉴定所共鉴定私人携带文物37692件,办理临时入境并复出境文物4183件。此外,还配合北京海关查私工作,对其暂扣的257件文物进行了鉴定。

  荣宝斋拍卖公司总经理助理殷华洁预测,今后文物回流是拍卖市场的总趋势。而梅立岗则表示:“将出境文物的上限定在1911年,会使国内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供大于求,但不会造成国际市场的供不应求。原因是就目前的市场价格来看,国内市场成交价格高于国际市场。另外,由于目前国内收藏家精品意识渐浓,因此国内艺术品市场不会因为供求关系出现调整而‘虚胖’。上限下调将有利于激起中国人对自己国家的民俗宝贝的热情。”

  国际藏家:“6个月”冲击海外文物回流

  据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7月3日,文物局下发《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该《办法》与1995年版的《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的明显区别就是,新《办法》规定了因销售等原因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的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而在旧的《规定》中并没有给回流文物在境内的滞留时间规定一个具体期限。

  虽然国内很多拍卖公司认为新《标准》对拍卖市场影响不大,但佳士得拍卖公司驻京办事处代表单菁认为,新规定出台,使文物出入境时间增加了限制,不利于海外文物的回流,一些本来也许有意把收藏品带到中国拍卖的国外藏家,可能会因此望而却步。本来一些投资者想利用地域差获得收益,但由于时间的限制,这种交易数量可能会大受影响。对国内短线投资买卖文物的藏家来说,交易周期缩短对其交易也有一些影响。

  如果海外藏家的拍品在文物出境受限的范围内,那么6个月就是该拍品操作的底线,“对拍卖企业来说在6个月内完成标的的拍卖相当困难,6个月内无法完成交易拍品就无法出境,这使海外藏家进入国内市场的信心和兴趣降低,对海外文物回流的影响不难想象”,诚轩拍卖公司董事长左京华表示。

  海外文物的复出境问题对文物回流的影响在新标准的实施下凸显出来。中标国际艺术品部的张军告知记者:“在国内收藏界,真正已成熟的收藏家比例很有限,许多海外成熟的买家尤其是我国港澳地区、新加坡、东南亚华人,一直是文物艺术品的重要买家,他们因新标准的限制而不能进入内地市场购买,其实对文物艺术品的成交率和最高成交金额都有比较大的影响。”

  事实上,之前针对国内市场中重量级文物拍品流标或者低价位成交的现象,已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艺术品在伦敦苏富比和纽约佳士得拍卖的话,其流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且价格一定不菲。对此,盘龙企业拍卖股份有限公司的王琨认为,目前而言,国内文物拍卖市场的情况要落后于中国香港地区和国外的市场,如今没有了国际藏家的竞争,中国艺术文物市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市场,对中国文物艺术品的国际化似乎又向后退了一步。

专家断言:国内拍卖界面临大考

  “我们应该明确一点,文物本身没有时间概念,即便是昨天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其中涉及一件东西,这件东西在今天就可以被称之文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中国收藏家协会书报刊收藏委员会副主任秦杰这样表示。

  “现在探讨的1795年、1911年、1949年以至于1966年这些文物出境时间限制,都是出于对文物的保护。目前的做法是有必要的,以前的做法太宽泛了。新中国成立58年来,随着每年文物出境限制细则的不断增加,折射出一个很棘手的问题,那就是文物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在书画方面,文物工作者已经做得很好:新中国成立初期,规定齐白石的画不能出境,徐悲鸿的油画不能出境,素描可以出境,将来,恐怕陈逸飞的作品也不能出境了。”

  秦杰同时介绍,拍卖不是文物出境的惟一渠道。如果文物落到希望将文物带出国门的人士手中,除非他满足以下6个合法渠道中的一个,否则将人财两空:第一,在国家文物商店买有发票的文物,在北京,这样的销售点大概有300家;第二,通过文物局监管的有古代艺术品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但是带“*”的除外;第三,合法继承的文物;第四,明确通过海关进入国内并申报过临时许可证的;第五,本人是文物制造者的(比如齐白石);第六,“文革”抄没后归还的文物。

  “针对境外文物回流复出境的时间限定,我个人认为6个月时间宝贵,国内拍卖公司将面临大考。”秦杰表示,按照以往国际拍品的拍卖流程,在上拍之前拍卖公司将对文物进行为期40天到60天的图印,并邮寄到世界各地的买家手中,拍卖成交后,买家有一个月的时间筹集款项。目前用于上拍的时间仅为3个月,而国际卖家对国内春、秋拍的时间掌握得不准,很多东西都是4月份来中国11月份才参加拍卖,加上所有准备工作整个过程需要10个月,超过了6个月。而超时的代价就是艺术品无法复出境,这个风险将来应该算在国内拍卖公司的账上。“这就要求我们的拍卖公司要在细节服务上下大功夫,否则一个疏漏很可能招致上亿元的跨国官司。”秦杰表示。

作者:崔吕萍 

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42号)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九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第十一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第十二条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十五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六条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出境申请表,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组建前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文化部发布的《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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