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2、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3、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5、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