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