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2、我局批准该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