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