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2、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由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修缮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