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乡规划顾问委员会委员郑孝燮:我国文物保护强有力的护身符
鉴于许多地方发生的对地下文物、地上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等的破坏,有的主要是由于违背“依法行政”或是由于经济建设、旧城改造、旅游开发中的某些片面性带来的破坏,为此,新《文物保护法》特别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其中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种种破坏者,分别规定有行政处分、罚金、吊销执照直至刑事责任等依法追处的条文,加强了文物执法的神圣权力。因此,它是我国文物保护强有力的护身符。
其次,新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国家法典。我国现有世界遗产28项,仅次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其中,多半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两处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和联合国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总的原则和精神是相通的、一致的。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原局长张文彬:国有文物所有权不容侵犯
新《文物保护法》较之过去,再次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和“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和“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严正立场和基本原则。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文物是十分丰富的。国有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建筑、石刻、壁画、纪念性建筑物、近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为此,第五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非常正确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原则,我们要坚决维护和落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刘庆柱:从源头把住文物保护的重要关口
现在我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置了考古研究所或文物考古工作队,在一些地下文物保存较多的地区或城市也建立了文物考古研究所或文物考古工作队,有十几所大学设立了考古专业。随着考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还会有更多的考古机构出现。面临这样的形势,新《文物保护法》规定“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行政部门批准”,这是十分及时的、必要的。这是在考古发掘的源头上把握住了地下文物保护的重要关口。新法在要求“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这里强调建设单位要履行“报请”程序,而不是双方商议。在勘探中发现文物,国家将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由政府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仅仅是“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对于配合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考古工作所需经费,新法明确要求“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而不是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这样就把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工作经费落到实处。
国家文物局原顾问谢辰生:保护历史遗产的利器
当前许多地方进行所谓的“旧城改造”采取剃平头式的办法,把城市布局全部破坏了,非常令人气愤和惋惜。我们说名城保护,是指整个城市的布局,千万不能理解是某一条街道、某几座建筑的保护,不能由单位文物和街区替代名城,单位文物和街区只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城市与欧洲城市发展轨迹不同,国外的老城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呈放射形发展的,而中国的老城是先做规划,再建设,许多城市是先有棋盘式的布局再逐渐发展完善,北京城就是如此。可以看到,中国的城市有其合理的布局和有机的机理,从各方面来讲都是整体性的,破坏其中的一部分,就破坏了全局。比如北京城在建筑体量、形式、色彩、高度上都有严格的要求,这在经济建设中一定要认识清楚。同时还应该看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其硬件,还要保护其软件,就是所谓城市中“活生生”的内容。我们常说保护文化历史名城的本质东西,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其历史文化内涵,具体地讲就是生活环境、民俗文化。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条出路就是考虑城市功能的分散化,城市功能不能集中在旧城区,否则旧城区是承受不了的。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发展对我们能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傅熹年: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
与1982年通过公布的文本和1992年制定的实施细则相比,新《文物保护法》更为细致周密,政策界定更为清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比如在总则第十条中规定文保经费列入各级预算和国家文保经费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为文保工作适应新的建设发展提供了保证。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而不是什么其他资源,这就为文保工作有理有利地抵制其他方面的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在不可移动文物一章第十三条提出尚未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部门登记公布,这就避免了那些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价值文物遭到轻率破坏,为确定新的文物保护单位保存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第九条、十七条、二十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作了较明确的界定,对摆正相互关系,预先采取措施,避免建设与保护间发生不必要的矛盾提供了依据。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明确不改变原状和不得在原址重建,就避免了以保护、维修、复原为藉口产生的对文物的破坏。在馆藏文物一章第三十八条中严格界定了博物馆的保管责任。第三十九至四十五条对馆藏文物的交换调拨作出明确规定,既可在馆际互通有无,丰富展品,也防止了文物流失。近年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与旅游部门和商业开发经营屡次发生矛盾,造成文物的损失。最典型的事例是孔庙冲洗和始皇陵博物馆及汉阳陵归旅游公司管理,都造成严重的损失。但当时无法可依,无力制止。这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解除了文物工作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