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黄金做诱饵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5年10月,黄某河、赖某梅(两人在逃)与被告人陈某江、赖某林等人密谋以假黄金诈骗被害人王某桧的财物。陈某江以陈水木的名义与王某桧取得联系,谎称有一批祖上遗留的黄金器件想出售。为了取得王某桧的信任,陈某江等人将一批镀金的元宝、佛像、金狮等器件给王某桧看,而且将重约0.5公斤的真黄金冒充是从该批器件上切割下来的材料,交给王某桧鉴定。王某桧称,他分三次把这些黄金带到国外验货,“全都是真的,所以对陈水木很信任”。
假黄金运到虎门
2006年7月17日,赖某林与赖某梅将假黄金器件运到东莞市虎门镇,租用了该镇龙眼社区一出租屋存放。7月19日16时许,黄某河、陈某江将王某桧带到该出租屋内进行交易。王某桧以143万人民币和35.7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358.06485万元)的价格购得上述假黄金。事后,赖某林分得赃款5.25万欧元,陈某江分得赃款4万欧元以及19万人民币。破案后,公安人员根据陈某江的供述缴获赃款人民币4.2万元。
多件铜制品上缴国库
2006年7月20日,王某桧到虎门公安分局龙眼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接报后,于2006年9月28日分别在上海和广州将陈某江和赖某林抓获。经审查,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江、赖某林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江、赖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诈骗犯罪的从犯。
被害人违反我国黄金交易管理规定,私下向他人收购黄金,是二被告人与同案犯诈骗行为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法院结合被害人也有过错的事实对二被告人的量刑酌量从轻。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江和赖某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一年六个月,将用于冒充黄金的多件铜制品上缴国库,缴获的4.2万元赃款退赔给王某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