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依据《拍卖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指出在拍卖公告和拍卖公司印发的拍品清单上,清楚标明了标的物是旧货车,也就是告知了竞买人标的物可能存在瑕疵;拍卖会前拍卖公司也依法将该车向竞买人进行了展示,也就是让竞买人行使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悉权;此外,在拍卖会上,拍卖师事先宣读并散发的《拍卖须知》中也明确声明,标的物以现状拍卖,凡参与现场举牌竞价的竞买人视同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因此,拍卖公司不存在违规行为,不同意黄先生提出的退货和退款要求。
此后,经过多方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黄先生放弃了退车的要求和继续投诉的打算。
专家分析
《拍卖法》明确规定了瑕疵告知原则:“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行告知。”同样一种情况,如果适用不同的法律,其裁决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事实上,近来我国出现的同类拍卖纠纷案例中,既有仲裁部门根据《拍卖法》最终裁决拍卖行胜诉的,也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裁定买受人胜诉并对拍卖行进行处罚的。
针对这种情况,作为拍卖人首先要做到使自己的拍卖行为规范、合法。其次,作为拍卖人应该熟练掌握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应该强调的是,根据《拍卖法》,拍卖是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因此,作为“特定物品”这一概念,与在商店或其他商业途径购买的商品有着诸多不同,并不完全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