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月底前须到文化部门备案
http://www.socang.com 2007-04-16 09:45 来源:
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美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进行登记注册。以前没有备案登记的4月30日前必须到徐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备案。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凡经营绘画作品、书画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及其有限复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纳入美术品市场范围,由文化市场管理处统一监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美术品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徐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处部门备案,进行登记注册,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另悉,《办法》规定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举办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经营单位举办外,还必须在活动前30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文化厅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美术品、展品进出境手续。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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