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声(全国政协委员)
艺术品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市场价值上,更体现在其对增强一国的文化和艺术底蕴甚至民族精神的认同感上所起的无法替代的作用。有些国家珍藏艺术品的博物馆甚至已经成为其国家的一个名片和象征,如法国的卢浮宫和英国的大英博物馆。所以,世界各国对艺术品的收藏与保护都非常重视,大国更是如此。
但是,艺术品作为一国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仅仅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维持其收藏和保护,既没有效率也难以实现其繁荣。艺术品,尤其是珍贵艺术品,作为一个民族的财富,理应调动每一个公民的积极性来根据其能力尽其所能为艺术品的收藏与保护做出贡献。我国目前的艺术品收藏与保护体制已经暴露出由于经费短缺而保护不利的弊端。例如,近年来我国海外流失文物涌起一股回流热潮。但是,公立博物馆的资金主要靠自上而下的调拨,实力非常有限,除了日常维护,很难再花大价钱购买流失文物,有时回流文物拍卖的价格会很高,博物馆没有太多的经费来参拍。与此同时,一批民营企业家正频繁地参与海外文物回流的拍卖。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民营企业家更是成为艺术品包括回流文物购买的主力。即使这样,回流到国内市场参拍的一些价值高昂的珍贵的流失文物仍有可能被国外买家买走,以致于再次流失。所以,通过完善财政与税收法律机制,建立有利于民间参与回收和保护珍贵艺术品的激励机制,对于提高我国艺术品收藏与保护的效率,繁荣我国艺术品收藏,具有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和深远的经济和文化意义。在这方面,一些世界艺术大国的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在法律保障的市场机制下,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和独具特色的艺术资助体系,主要是依靠法律政策和市场经济的相互协调来资助文化艺术的发展,使众多重要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机构与一些大公司、大银行、基金会等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资助关系,对文化艺术事业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扩展了文化艺术事业的生存发展的空间。在吸收英国、德国以及西班牙的改革措施基础上,法国文化部一直在寻求切实有效的方式推进艺术赞助人以及基金会的艺术赞助活动。尤其对于企业,法国的改革措施更加注重在财政税收方面的双倍优惠政策。法国现行的赞助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鼓励,而是更注重执行减免税收。
法国政府2003年8月1日投票通过的新法律条文中对艺术赞助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关于企业进行艺术赞助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企业对公共艺术品进行赞助,总投资额的60%用于减免税收。(也就是说,企业用于艺术赞助的金额如果是100万的话,在当年企业所要向国家上交的税金中减去60万。)未修改前的法律中规定赞助金额最高33%可用于减免税收。更重要的政策是国家级艺术珍品以及国宝的赞助政策。对于企业用于购买流失海外或者进入法国境内50年以上的国家珍宝、珍贵文化财产总投资额的90%可用于计算减免税收。企业赞助获得的艺术品都必须陈列在博物馆特设的赞助专区展览。法律中还规定对于基金会和个人进行艺术赞助的减免税收额度:对基金会减免15000-30000欧元;对个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50-60%。
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民间资本积累水平已经得到很大的提高,尤其是一些从市场经济锤炼中脱颖而出的民营公司和企业,具有强烈的回报社会的热情。但是,由于对文物捐赠者的税收减免政策或者缺失、或者力度不够,从而使得社会力量捐赠文物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制度予以引导,必将产生利国利民的双赢效果:企业家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收益,我国艺术事业得到宝贵的赞助并得到繁荣。
为此,我建议,鉴于我国目前的艺术品收藏和保护现状以及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建议修正《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4页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4条中的相关规定,提高对艺术品捐赠所得税的扣减金额或比例。同时,在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基础上,制定《珍贵艺术品捐赠单行条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
一、税收扣减的确定标准。税收扣减又称为税收抵免,是指捐赠者将艺术品捐赠给某个符合规定的受赠机构(如博物馆)时,可以从核算后的总收入中作税务扣减。计算扣减额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捐赠者购买或收藏艺术品的现金支出成本,这个成本作为扣减基数得到全额扣减;另一方面是捐赠品的合理市场价值减去捐赠者现金支出成本的余额,应该按照一定比例(如60%)得到扣减。
二、捐赠基本程序设计。捐赠后的一定期限内(如50天)出具一份符合规定的评估文件,该文件应说明捐赠艺术品的名称,其具体状况,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捐赠日期,捐赠方与受赠方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评估人姓名、地址与资格,评估日期,该艺术品的估价,评估方法及定价的依据。评估费用计入现金支出成本。
三、捐赠人、评估人与受赠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与责任。捐赠人有权监督被捐赠人对捐赠品的合理保护并保证不被滥用。捐赠人有权利要求受赠人将其姓名或名称体现在捐赠艺术品说明文字上。捐赠人及评估人有义务保证捐赠艺术品的合理市场价值和真伪并对虚报价值以及伪劣作品负连带责任。受赠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捐赠品并在必要的时候配合捐赠人就其捐赠事宜向税务部门作证。
四、如果专家彼此之间、捐赠人以及税务部门不能就作品的合理市场价值及其真伪取得一致意见,可以另请中立的专家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投票表决,费用计入现金支出成本。
五、如果捐赠者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对受赠机构进行赞助,则双方直接达成协议,捐赠者直接依据协议向税务机构申请抵免。必要时受赠者有义务向税务部门作证。捐赠者与受赠者对捐赠金额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六、受赠者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受到有关法律的监管。